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和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工作。
3、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全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6、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境)設立的外國律師;監督和指導這個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7、指導本系統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
8、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9.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宣傳和交流工作。
10,指導和管理本市社會服務司法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