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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考試的主要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和閱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壹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頒發相關證書,可以從事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工作。

司法考試:

壹.概述:

國家司法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設立的專業證書考試。要成為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率壹般為全國考生人數的10%左右。

二、考試標準:

1,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閱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壹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分數核查。

2、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應當符合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條件。此外,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三。監督:

1.為加強對國家司法考試的監督,保障國家司法考試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2、本暫行規定所稱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3、國家司法考試監督工作實行監督檢查與改進、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4、國家司法考試監督工作應當有利於保證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有利於“公平、公正、擇優”原則的全面體現,有利於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司法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5、國家司法考試監督工作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室)在司法部監察局的指導下開展國家司法考試監督工作。

6、國家司法考試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壹)監督檢查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受理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司法行政機關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投訴和檢舉;

(三)查處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7.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家司法考試關鍵環節的監督:

(壹)監察人員可以列席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與監察事項相關的會議;

(二)在報名和考試期間,監督員可以進行現場監督;

(三)評卷期間,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可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監督;註冊期間,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應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監督;

(四)考試成績登記更正後,應在正式公布前送司法部監察部監察局備份存檔;考生在查分後提出更改分數的,應書面通知監察部監察局。

8.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國家司法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暫扣、封存能夠證明其違反國家司法考試規定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責令被監察對象停止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建議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暫停涉嫌違紀人員履行職務。

9.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由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無正當理由應當采納。

10、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違反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1.國家司法考試中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12、國家司法考試中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要及時向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報告。

13、監察機關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監事應當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嚴守紀律,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對在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中違紀的監察人員,要嚴肅處理。

14.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申請條件:

(壹)報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院校非法學學士學位;司法考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所轄縣(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不屬於國家或省級扶貧開發工作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個西部省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條件放寬到大學法律學歷。

Ps:放寬報名資格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截止時間2016 12 31。(《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六省西部大開發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

(5)品行良好。

PS:2065 438+03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可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申請香港、澳門、臺灣省或國外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學位)者,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考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如果他們已經辦理了註冊手續,註冊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註冊的。

3.已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已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P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制定,法律出版社獨家授權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2013》於5月13日在各大新華書店、法律專賣店同步上市發行。為了備考,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委會根據大綱組織編寫的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13(三本)也與大綱同時出版。

動詞 (verb的縮寫)註冊程序:

1.采取網上報名、現場確認的方式。

2、司法考試具體時間可參考2012的時間表。

3.統壹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11日0時至25日24時。報考人員須在規定時限內登錄司法部網站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後不再補報。

4.2012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7月20日。報考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5、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在規定時限內確定本地現場確認時間,向社會公布。

6.自2012起,部分地區(上海、福建、廣東、海南、重慶、貴州和四川成都)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全程網絡化管理。選擇報名上述地區司法考試的,按照上述地區司法行政機關公告辦理。2013年,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全程網絡化管理的地區範圍有望擴大。

7、2013國家司法考試網上報名。報考人員網上填寫報名信息,繳納考試費,下載打印準考證。不再現場確認。

6.申請材料:

現場確認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司法考試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3.用護照報名的,除護照外,還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

4.我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從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6、須提交教育部教育服務中心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及復印件。

7.戶籍在放寬登記資格和當地政策放寬的地方的,須提交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復印件;登記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與戶籍地壹致。

8.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9.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報名材料真實完整、符合報名條件、已繳納考試費的,準予發放準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合格的,允許生成準考證補充證明。準考證補充證明由報考人員從司法部網站下載。

10,考生必須持準考證主證和副證同時參加考試。

七、測試規則:

基本要求: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家司法考試考場秩序,保證國家司法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本規則。

基本規則:

第三條: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考場。無準考證、副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考生進入考場後,要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明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條:除必要的文具外,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第五條:考生可在考前20分鐘內進入考場。

30分鐘後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內,考生可以交卷出來。

第六條:考生應當在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在試卷和答題卡(答題卡)註明的位置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並粘貼條形碼,供監考人員當場核對。考生不得在答題卡(答題卡)上做標記或在未簽名的地方簽名。

第七條:考生應當按照試卷要求,使用規定的鋼筆在相應位置填寫和填寫答題卡(答題卡)。

第八條:因考生原因造成試卷、答題卡(答題卡)破損、起皺的,不予更換。因考生原因造成試卷、答題卡(答題卡)破損,填寫、塗寫不清,姓名、準考證號填寫錯誤或遺漏,或答題位置錯誤、答題順序顛倒,造成姓名、準考證號無法辨認、答題內容無法解讀或答題分數不準確的,由考生自行承擔責任。

考試紀律:

第九條:考生應當遵守下列考試紀律:

(1)不得在考場內喧嘩、走動或有其他影響他人的行為;

(2)不準在考場內用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相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

(三)不得偷看、抄襲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襲;

(4)不得與他人交換試卷和答題卡(答題卡);

(五)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回答問題;

(六)不得將試卷、答題卡(答題卡)帶出考場;

(七)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十條: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對試題進行解釋,但遇有試卷和答題卡(答題卡)發放錯誤或字跡不清的情況,經監考人員同意,可以舉手詢問。

第十壹條考試時間結束,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和答題卡(答題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核實回收後離開考場。

第十二條:考生交卷離開考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三條:考生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考試時間:

司法考試壹般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周末舉行(2010為9月的第二個周末),2012的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22日、23日。考試分兩天,分別考四張試卷。試卷壹: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為180分鐘。試卷二:9月22日下午14: 00-17: 00,考試時間180分鐘。試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為180分鐘。試卷四:9月23日下午14: 00-17: 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九、考試科目:

每張試卷分值為150,試卷具體科目為: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司法文書和討論。包括:試卷壹、二、三所列科目。

ps:

1.以上試卷1、2、3為機讀選擇題;試卷4為書面舉例(案例)分析題(包括法律文書寫作)。

2.申請人可以選擇參加少數民族語言的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維吾爾語、哈薩克語、蒙古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內蒙古自治區有蒙古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西藏自治區有藏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吉林省有韓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

X.結果查詢:

1,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壹閱卷。

2.司法考試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2012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

3.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壹般會在165438+10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過司法部網站、中國普法網、語音電話查詢。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司法考試成績的網上查詢時間壹般在兩周左右,超過期限將無法查詢。

XI。資格獎: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壹閱卷。

1.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

2、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經審核合格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和頒發證書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

3.在放寬報名資格的地方報名時申請放寬當地政策的人員,經考試合格可申請B類或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須在報名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十二。證書的分類:

具體分類:

A類:適用於已報名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考試成績360分及以上的考生。甲級資質證書在國內通用。

B類:適用於屬於報名資格放寬地區的考生,已報名法律類專業且考試成績在360分及以上的考生。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條件的放寬,主要是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的規定,在本科學歷報考資格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資格和執業資格條件放寬到法律專業學歷。因此,根據該法特別規定的精神,符合放寬註冊資格條件並經考試合格的,應當在放寬的地區任職或者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員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允許放寬這些地區註冊資格的立法初衷。至於放寬了報名條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已經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任職和執業的選擇,應當由當地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和掌握。

C類:適用於屬於報名資格放寬地區,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2065 438+02 280-359分)的考生,以及確實需要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民族地區進行訴訟並得到照顧的考生。這類人員包括兩種情況:報名學歷為法學專科,本科及以上學歷。之所以放寬這些地區考生的合格分數線,只是為了保證這方面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補充。所以考取了這類證書的人應該在寬松的地區工作和執業。

證書管理:

第壹條為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頒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資格的資格證書。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核、審批和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提交和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當地(市)司法局可委托縣級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並轉發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當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學歷證明(由受理機關核實後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審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資格。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提交司法部審核發證。對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並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上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已經失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壹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編號。編號方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所在地(市)司法局書面申請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地(市)司法局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號碼與原號碼壹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損壞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請補發證書。地(市)司法局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後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號碼與原號碼壹致。如果更換了新的證書,應收回原證書。

第十五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領取、更換和補發應當收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制度,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專業變更後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當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將持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者確認證書無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通過概率:

1.2007年,全國共有5.8萬多人通過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及格率為22.39%,比上年提高7個百分點。2002年以來,全國組織實施的六次國家司法考試,共有1.9萬余人通過,及格率為1.3%。

2.為滿足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基層地區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相應的對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照顧和傾斜政策,如放寬入學學歷條件、降低及格分數、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等。

3.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報名資格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為320分,西藏自治區放寬至290分。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參加考試的民族考生自主確定合格分數線標準。

4.為方便少數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國家司法考試試卷除漢語外,增加了哈薩克語、維吾爾語、朝鮮語、蒙古語等少數民族語言的使用。2006年,全國有2247人選擇少數民族語文試卷。

十四、考試禁忌:

1,死記硬背。拘泥於學歷教育考試的經驗,忽略了司法考試的實用性和靈活性。概念記得清楚了,遇到案子就束手無策了。當然妳會事半功倍。

2.重點不清楚。認識壹個系考不及格的研究生,幾乎每本輔導教材的每壹頁都劃了線,感覺每壹句都很重要。想知道的點太多,就會失分。再者,教材除了基礎理論之外,基本都是法律條文的推演,而歷年試題大部分都與法律條文息息相關,怎麽能不累呢?

3.亂做操。很多人覺得做模擬題對司法考試很重要,其實是錯的。做真題最重要。許多人沒有意識到這壹點。

4、脫離實際。記得有個學弟,考了三次,都沒通過。他學習很努力,但總覺得沒有去年理解的好。問題是他不善於聯系實際。他如何做到不舉壹反三,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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