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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很緊急!!

首先,我向妳叔叔的家人表示慰問!其次,關系復雜:壹是妳大爺和用人單位的合同關系;第二,妳叔叔和兩個工人的雇傭關系;第三,用人單位與妳叔叔、兩個勞動者之間的侵權關系;先拋開前兩種關系(其實說到底是侵權關系,現在表現為雇主對三人的賠償關系);第三,根據妳提供的材料,用人單位存在重大過錯(1用人單位不得不讓使用空心磚;壹些土壤被帶進來,在地窖上面種植;雇主沒有提前告訴妳叔叔和工人關於培土的事情);

現在我來回答妳的問題:第壹,妳要經常去公安機關,問問他們是怎麽處理的;公安機關不處理,1直接去法院起訴,2向調差的公安機關上級舉報(這個不建議);第二,既然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妳們三個可以和被告壹起起訴用人單位為* * *的;3.妳叔叔雖然死了,但是他應該對兩個工人的死負責,因為工人和妳叔叔之間是雇傭關系。(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個責任最終還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至於去當地政府哭訴,想引起政府對這件事的重視,我的意見是不可取的,因為就算政府管了,也是讓公安機關去處理,不會幫妳真正解決問題。不如趕緊協商,協商不成就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下法律條文是我以上分析的基礎,希望仔細看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勞動關系形成於個人之間,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受害人負有法定義務的扶養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第二款,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需要支付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和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被贍養人生活費的有關計算標準,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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