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壹、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實行計件收費,標準如下: (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階段):2000-15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2000-12000元/件; 3.審判階段:3000-30000元/件。 (二)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的服務收費標準。 (壹)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所涉及的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實行分段累計收費。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律師收費總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6%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3% 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費說明 (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可采取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為200-1500元/小時。 (三)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壹致,可以在規定標準5倍之內(含5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但不得重復累加收費。 以下訴訟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費)合同中約定為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訴訟案件: 1.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於同類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於同類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計時收費案件不適用本條款。 (四)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壹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壹階段的,後壹階段起減半收取。 (五)少數民族地區,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區)的律師服務收費可按本標準酌情下浮。 通知具體規定: 市(州)發展改革委、司法局: 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及《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等有關規定,現將規範律師法律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壹、律師服務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服務報酬。 二、本通知適用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省外律師事務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分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律師事務所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省外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提供法律服務、省內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在外省提供法律服務,可執行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規定,也可執行登記設立地或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三、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除以下案件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案件實行市場調節價: (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四、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具體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見附表。附表外的律師服務收費項目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五、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律師參與信訪、城市管理執法、法律援助等公益事項,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公益補助等形式解決經費問題,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律師調解,費用原則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渠道予以解決。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和低價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壹方當事人同意全部負擔的除外。 六、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單獨或綜合采取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方式,不得采取風險代理等其他收費方式。 七、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通過辦案律師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資料復(打)印費、評估費、翻譯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等代付費用和律師辦案差旅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據實另行支付。 八、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壹致,並書面約定。確需變更費用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代付費用和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十、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十壹、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采取計時收費的,應當約定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效工作時間計時規則。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 十二、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經濟確有困難的,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壹)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的;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利益的; (六)請求國家賠償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況無力承擔律師服務費的。 十三、律師事務所應當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本所的律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相關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律師有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的收費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職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十五、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委托開展法律服務,收取法律服務費,參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規定下浮20%執行。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司法廳《關於印發 的通知》(川價費〔2008〕246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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