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11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四川省詐騙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
通知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的為較大;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意即:涉案數額在5000元以下的壹般不予刑事處罰。)
二、 根據《刑法》266條規定,犯本罪的: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四川省高院量刑指導規範相應規定
(七)詐騙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壹千五百元,增加壹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數額巨大,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每增加六千元,增加壹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犯罪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標準,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壹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每增加五萬元,增加壹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犯罪數額接近“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每增加壹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詐騙公私財物,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情節每增加壹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寬處罰: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壹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對於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7.需要說明的問題
(1)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第1、2、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2)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壹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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