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
(三)可能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判決相抵觸的案件;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法官違法審判的案件。
(1)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包括:
①涉及民生的民商事案件,如勞動爭議、勞動報酬、商品房買賣、房屋拆遷、民間借貸、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等。;
(2)涉眾型刑事案件,如涉黑犯罪、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
(3)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行政案件。,可能導致群體訴訟;
涉及本市重要行業、重大項目、重點企業的群體訴訟案件;
(2)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包括:
(壹)涉及政治安全、國家外交、國防安全、民族宗教、社會穩定、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訴訟案件和新類型案件;
(二)院長發現依法需要再審的案件;
可能對政法機關形象和執法公信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3)可能與類似判決相沖突的案件包括:
(壹)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沖突的案件;
(2)可能與上級法院發布的案件和裁判指南相沖突的案件;
(三)可能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生效判決相抵觸的案件;
(四)發回重審或者指令再審案件;
⑤壹審、二審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有爭議的改判案件。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法官違法違紀的案件,包括:
當面或書面反映法官與當事人、律師、訴訟代理人有不正當往來,或者案件久拖不決、久拖不決、判決不公,或者辦理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本院院長認為可能涉嫌違反審判紀律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