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鼠猴(學名:Saimiri sciureus)是產於南美洲的小型猴類,馴養容易,又能繁殖,是正逐漸寵物化的動物。身體纖細,尾長,毛色大部為金黃。松鼠猴為雜食性,喜食各種水果及小型昆蟲,棲息在原始森林中臨近溪水的地帶,主要分布在南美洲,有4個亞種。
2、該動物屬於何種等級野生保護動物
列入《華盛頓公約》CITESⅡ級保護動物
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 2008年瀕危物種紅色名錄ver 3.1——無危(LC)
3、該動物的照片
4、某某某因販賣該野生動物被判刑。(簡單概述壹個案件,案號、嫌疑人匿名,判刑情況)
張海錦、周順雄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刑終790號
2013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張海錦、朱建東、李開邦、王宏傑、高繼宏、金鵬、張寶慶、周順雄、陳桂修明知所收購、出售的鸚鵡、猩猩、松鼠猴等動物系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未辦理相關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分別以網絡和現場交易等形式聯絡,通過客車、飛機貨運、自已提送等方式進行交易,予以非法收購、出售。具體事實如下:1.2013年8月,被告人張海錦以其經營的響水縣雙港鎮春燕鸚鵡養殖場(以下簡稱春燕鸚鵡養殖場)名義,與被告人高繼宏經營的天津綠之語動物養殖有限公司簽訂購買動物協議書,被告人高繼宏以每只人民幣12000元(以下計幣單位同)的價格出售卷尾猴(又名“黑帽懸猴”)8只給被告人張海錦。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卷尾猴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2.2014年7月份,被告人周順雄夥同被告人陳桂修從泰國收購猩猩,後陳桂修從境外收購猩猩1只。周順雄將該猩猩以2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張海錦。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猩猩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的物種。3.被告人金鵬經營燈塔市鵬翔野生動物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2014年8月,金鵬以105000元的總價格向被告人張海錦出售松鼠猴10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松鼠猴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4.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海錦在其經營的春燕鸚鵡養殖場內,先後以每對28萬元、27萬元、15萬元的價格,向孫成廣、劉訓剛、劉訓建(均另案處理)出售黃頸亞馬孫鸚哥3對計6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頸亞馬孫鸚哥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的物種。5.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海錦在其經營的春燕鸚鵡養殖場內,以每對6萬元的價格,向孫成廣、劉訓剛、劉訓建出售藍帽亞馬遜鸚鵡3對計6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藍帽亞馬遜鸚鵡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6.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海錦在其經營的春燕鸚鵡養殖場內,以每對2.5萬元的價格,向孫成廣、劉訓剛、劉訓建出售紅脅綠鸚鵡1對計2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紅脅綠鸚鵡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7.2015年9月,被告人張海錦以每對1500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李開邦處收購了紅脅綠鸚鵡2對計4只;後張海錦又以每對25000元的價格將上述2對鸚鵡向孫成廣、劉訓剛、劉訓建出售。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紅脅綠鸚鵡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8.被告人張寶慶經營高陽縣瑛雪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處從事鸚鵡馴養繁殖。2016年2月,張寶慶以每對75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張海錦收購非洲灰鸚鵡5對計10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非洲灰鸚鵡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9.2016年4月,被告人朱建東通過劉某非法收購和尚鸚鵡22對計44只,後以每對1900元的價格,出售給經營宿豫區宏傑鸚鵡馴養繁殖場的被告人王宏傑。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和尚鸚鵡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10.2016年3月,被告人李開邦以自己飼養的1對計2只吸蜜鸚鵡與被告人王宏傑交換紅脅綠鸚鵡1對計2只,並支付差價19000元。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紅脅綠鸚鵡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11.2016年3月,被告人李開邦以6000元價格向肖某收購紅脅綠鸚鵡1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紅脅綠鸚鵡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
案發後,被告人金鵬、高繼宏主動到響水縣公安局投案,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被告人張寶慶主動到保定市高陽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被告人張海錦、李開邦、王宏傑、陳桂修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海錦、周順雄、原審被告人朱建東、王宏傑、李開邦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上訴人陳桂修、原審被告人張寶慶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原審被告人金鵬、高繼宏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周順雄、陳桂修***同故意實施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是***同犯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各被告人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本案涉案鸚鵡均為人工繁育,綜合全案考慮,可對上訴人張海錦及原審被告人王宏傑、張寶慶的量刑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壹、維持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2016)蘇0924刑初582號刑事判決第二、五、六、七、八、九、十項,即:二、被告人朱建東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五、被告人李開邦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六、被告人周順雄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壹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七、被告人陳桂修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八、被告人金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九、被告人高繼宏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案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動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二、撤銷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2016)蘇0924刑初582號刑事判決第壹、三、四項,即:壹、被告人張海錦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三、被告人王宏傑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四、被告人張寶慶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三、上訴人張海錦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繳納。)四、原審被告人王宏傑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繳納。)五、原審被告人張寶慶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繳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