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違章建築誰來管?近日,有讀者來信反映,自家小區部分業主違章搭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中,有“購房者不得違法建設,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的約定。開發商能否起訴業主,要求其拆除違建?如果開發商不起訴,還有其他解決辦法嗎?就此問題,天津鐘磊律師事務所李誌丹律師回復: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是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壹系列事項的約定。購房人支付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購房人取得產權證後,雙方的合同義務已基本履行完畢。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不得私自搭建或者承擔相應責任”的約定,屬於買受人應當承擔的合同後義務,買受人也應當遵守。司法實踐中,曾出現過開發商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起訴業主拆除違章建築並獲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案例。根據《天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維護公共利益、保持良好環境是每個公民的社會義務。當壹個業主在住宅區違法建設,侵害其他業主利益時,作為負責管理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制止違法建設。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向小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業主拆除違建,恢復原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也有權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如果違建部分影響了其他業主的亮化、路權等相鄰權,相關業主也可以基於相鄰關系向小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判令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此外,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如城管綜合執法局,有權對違建行使管理職責,業主可以向城管部門舉報,城管部門會對進行違建的業主進行行政處罰,如拆除違建等。
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