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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的社會地位如何?

在中國整個封建家庭生活中,女性始終處於依附地位,宋代是理學確立的時代。程壹川“饑極微,辱極大”的驚人之語,給人的印象是宋朝是壹個女性地位每況愈下的時期。我們以宋刑法典的規定為基礎,從家庭生活的角度來看宋代女性的地位。

第壹,女性未婚時在母親家庭中的地位

未婚時與父母兄弟同住的女子,是“房中之女”。由於儒家倫理重視長幼之序,宋代女性根據輩分的不同享有壹定的權利。宋代刑法典。《打官司法》規定:“打兄弟姐妹的只有兩年半,打傷的只有三年。傷者流三千裏,刃傷斷枝絞壹目,死者皆斬,摑杖者壹百。.....如果妳打死了妳的兄弟姐妹,兄弟的兒孫,也就三年。帶著刀鋒和逝者,流了兩千裏。過失殺人者,無論如何。“可見宋代對毆打兄弟姐妹的處罰比毆打弟妹更重。這說明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間的尊卑主要是以“老幼”為標準,而不是完全以“男女”來劃分的。

在宋代,“丫鬟”仍有壹定的財產繼承權。宋代刑法典和家庭婚姻法中有這樣壹句話“兄死,子承父分。當所有的兄弟都死時,所有的學者平分。沒有結婚的人,不要富有。那些在房間裏的阿姨和姐姐們將失去壹半的財富。”人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財產地位決定的。宋代女性具有壹定的財產繼承權,這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內婦”在母家具中具有壹定的地位。

二、婚後女方在婆家的地位。

“禮記。《姻緣義》說:“嫁之者,和其二姓,應是寺祖,未來子孫。”結婚是兩個姓的事,不是個人的事。結婚後,婦女離開父親的氏族,加入丈夫的氏族,從而成為丈夫的氏族成員。在夫家,女性受到宗族勢力和夫權的壓迫,地位低下,沒有自由。

1,壹夫壹妻制的虛假

宋朝的法律繼承了唐朝的法律,把壹夫壹妻制原則作為結婚的前提。規定“有妻多嫁者,只服壹年,女家減壹。”出軌結婚,就要分居壹年半,老婆都不坐。”“凡娶妻嫁人者,壹律隔離兩年,妾降為二等。“但古典的壹夫壹妻制是對女性的壹夫壹妻制,而不是對男性的。因為到了宋代,不僅妾制合法,外室也開始合法化。

妾制是壹種公開的男性壹夫多妻制。起初,所謂妾是指與女方結婚的姐妹或侄女。戰國以後,隨著這種婚俗的消除,她成了壹種妾。妾是男人在妻子之外娶的女人。宋代刑法典中有“五品以上有嬪妃,庶人以上有嬪妃”的說法,可見嬪妃在宋代是合法的,是根據男性的社會地位而設置的。宋代刑事制度和鬥爭法規定“凡毆打、傷害妻子者,降為凡人,死者視為凡人。如果妳打了壹個小妾,把她的傷口弄破,妳的妻子就會減少兩個。如果妻子打死了小妾,和丈夫打死妻子是壹樣的。疏忽大意的殺手,各奔東西”,“所有的妻子都白白打了丈夫壹年。被嚴重毆打者,因打架受傷的,處三等傷,死者斬首。有妃嬪犯罪的,各給壹級。過失殺人者各降兩級。即娶妻妾者,將八十棍。妾若犯妻,則與夫同,犯妻則降壹級,加凡人。每斬必殺”。這兩段充分說明了妻妾的法律地位。妻子優於丈夫,也優於妾,而妻子在法律地位上低於丈夫。充分說明了宋代家庭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

外間原本叫外間女。指未經媒妁之言,明媒正娶的壹男壹女。外室現象自古就有,但在宋代才開始合法化。《宋史》卷328《李清臣傳》中記載,有壹次宋哲宗在楚王府中招財進寶,壹個女子攔住去路打電話,指責李清臣謀反。經查,該女子是“壹妓女,乃大清姑姑田之妻”。這個外間之所以能阻止官員告訴自己當官的親戚,壹定是因為和丈夫的親戚接觸頻繁,接觸中產生矛盾,所以才會誣告李清臣。這種現象說明,從宋代開始,外室就成了男人合法的妾室。這種合法化充分表明,宋代婦女不能幹涉丈夫的私生活,處於男性的從屬地位。

2.單向離婚制度

宋代的離婚方式有“七果”、“壹絕”、“和合”三種。因為在當時,婚姻雙方沒有婚姻自由,婚姻對於男方家庭來說是“妻子”,所有這些離婚形式都是從男方家庭的利益出發確認的。而且還體現了男人的單向性。

(1)“七滅”

“七出”是古代法律規定的根據婆家需要拋棄妻子的七個條件。最早見於《大戴禮》“女子有七事:違背父母、不生育、吃醋、生病、多言、偷盜”,宋代《宋刑法典》中規定“出門七次、聽從命令、不生育者,二次、三次、五次、六次。”雖然順序和用詞略有不同,但基本內容是壹樣的。

為什麽把這七件事作為結婚的理由?《公羊傳》二十七年,何秀珠對此做了具體的解釋:“無兒可棄,絕世無雙;棄之,亂類也;不嫌棄姑姑,就缺德;放棄呼吸,離開親人;盜與棄,反義詞也;被嫉妒拋棄,也是混沌;棄惡病,不侍奉祠堂。”從這個解釋來看,都是從維護男方家庭利益出發提出的。雖然禮法上沒有禁止棄妻的具體情形,但宋代刑法典中也有關於“三不棄”的規定。“不去的人說,壹次辦姨媽喪事,二婚便宜再貴,三婚無所回報。”宋朝的法律把“無子女的妻子”具體化為“妻子有50個以上子女”,但對女性來說還是單方面的。相反,她們認為“女人是丈夫,沒有辦法做自己的專家”。如果她逃離丈夫,她將受到嚴厲的懲罰。"如果妻子和妾離開兩年,她將被授予二等."說明女性在丈夫的權力下沒有地位。

“七出”篇的內容是,除了壹篇被盜是女人自身的過錯外,其余各篇都是婆家放逐媳婦的借口,其基本目的都是為了維護“以事為祠堂,傳宗接代”的婚姻宗旨。富弼部長在宋仁宗時說:“在這個普通的家庭裏,如果妳成了妻子,妳也必須起訴妳的父母。父母答應,然後才敢出來。”這說明婚姻中夫妻的愛情和意誌是沒有地位的。雖然兒子和媳婦關系很好,但是父母不喜歡她,媳婦只好被拋棄。不管兒子和兒媳關系多差,父母都喜歡兒媳,終身不準離婚。宋代詩人陸遊和他的前妻唐婉就是典型的例子。這說明婆家女性除了夫權之外,還有很重的宗族勢力。

(二)“壹絕”

“義”是指夫妻任何壹方及其親屬做出違背夫妻義的事情,法律會強制離婚,當事人不主動離婚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宋《刑法》、《家庭婚姻法》、《娶妻》規定“①義指毆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殺害妻子的祖父母、叔伯、父母;②如果夫妻的祖父母、父母、叔伯、父母自殺,③夫妻的祖父母、父母會被殺。乍壹看,義的規定性是雙面的,著眼於維護家庭血緣關系,鞏固封建禮教和家庭秩序。但細看其規定,就會發現“壹絕”的中心仍然是男性家庭,仍然是不平等的。“忠誠”的五種情況中,只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平等,其他都是不平等的。妻子只要侮辱或傷害了丈夫的親人,就構成了忠誠;丈夫毆打並殺害妻子的親屬是唯壹正義的事情。妻子只要強奸了丈夫在麻以上的親屬,就構成了見義勇為;丈夫想強奸他的嶽母。只有妻子想傷害丈夫才構成義的規則,沒有丈夫想傷害妻子的對等規則。顯然,正義律師的小品也是片面的“夫敬妻”。

(3)“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是指夫妻感情不好,雙方都願意離婚,這是法律認可的。宋刑法規定“夫妻不和而離,不坐”,又有“非相愛而不坐”之說。單從法律角度看,夫妻雙方似乎處於平等地位,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在封建時代,女性不從事有社會意義的公共勞動,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依附於丈夫。而且在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宋代案例集《清明集》中,有“夫有棄妻之理,妻不棄夫”之說,可見法律上並不承認女性的離婚權。再加上女性對丈夫的依戀,以及“七種結局”規則對妻子的限制,妻子只能屈從於丈夫,想盡辦法得到丈夫的憐憫。他們怎麽敢不跟他們和諧呢?所以看似最平等的“和而不同”,其實是偏向老公的。和諧分開的前提是男方同意離婚,但男方不壹定要征得女方同意才能離開。比如《水滸傳》裏林沖被發配外地之前,怕張的青春被誤認,寫了離婚證,但未經張同意,仍然有效。這雖然是小說描寫,但無疑是現實生活的反映。

宋王的次子,名叫裴,是太常寺的壹大幸事。他有心臟病,娶了同壹個縣的龐氏女兒。這些年生下兒子後,因為長相想殺了他,卻被嚇死了,日復壹日和妻子廝殺。荊知道兒子失了心,認為妻子是無辜的。如果他想離婚,他害怕被邪惡的聲音誤解。所以我嫁給了我丈夫。

可見離婚的女人名聲不好。《袁譚》卷壹:宰相宮姝之子王侃忘恩負義。他有壹個妻子,從來沒有接過他的姑姑,但他很可憐,娶了她,他很放心。後改嫁而烈。有壹次他死了,朝廷擔心他虐待前夫的兒子,他有目的,不能做侯氏的妻子。當時京城裏流傳著壹句話:“王太主生前娶妻,侯兵部死後休妻。可見我寡母虐待私生子,連皇帝都阻止不了,只能代夫休妻。

第三,婦女作為母親在公婆中的地位

宋代女性在剛做妻子的時候,地位是最低的。當了母親之後,尤其是有了兒子之後,它的地位開始上升,而兒子長大後娶了女人(晚年),它的地位就相當優越了。

宋代刑法典中的“十惡”、惡逆、不孝,都是關於長輩的。惡忤逆”是指毆打、殺害祖父母、父母,殺害叔伯父母、姑姑、兄弟姐妹、祖父母、丈夫、祖父母、父母,“不孝”是指詛咒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在場。如果妳缺乏支持,妳就會失去父母,嫁給自己。玩得開心就放生。”母親在這兩件事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寡母,在宋代,如果作為壹家之主的父親去世,母親幸存,寡母就成了繼位父母。雖然有“夫死子繼”的說法,但實際上,喪偶的母親對子女有很大的權威,在只有母親的情況下,其後代也可以分割財產或者搬出去。喪偶母親有權管理自己的財產,並限制子女分居。甚至有權和自己的孩子結婚。北宋劉在攝政為“太後”,是“母權制”的典型代表。陸遊和唐婉的故事,壹方面體現了作為壹個已婚女人的自由,但從另壹個角度看,也充分體現了作為壹個母親的權威。

宋代女性的家庭地位是建立在“有序老齡化”和“孝”的基礎上的。初出茅廬的女性地位之低,在於無論是性別還是輩分,她都處於最底層的位置,因此受到宗族勢力和夫權的雙重壓迫。喪偶母親的優越地位,也是因為她失去了夫權的束縛,在輩分上的優越。因此,對宋代女性地位的研究,絕不能簡單地從“男尊女卑”來概括,而應看到其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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