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壹;
2)面部瘢痕、植皮、色素沈著或異物丟失> 2cm2(註:2為正方形);
3)瘢痕總面積小於5%,但≥1%;
4)創傷性脊柱骨關節炎伴腰痛,年齡50歲以下;
5)未做過手術的椎間盤突出患兒;
6)除拇指外任何手指遠端指間關節離斷或喪失功能;
7)指尖植皮後(增生性瘢痕1 cm2(註:2為正方形));
8)手背植皮面積> 50 cm2以上(註:2為正方形),有明顯疤痕;
9)手掌、足部植皮面積大於30%;
10)除拇指外,其余3 ~ 4指缺失;
11)除大腳趾外,任何腳趾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 > 100 cm2(註:2為正方形);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未手術患者;
14)全身各部位骨折愈合後無功能障礙;
15)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壹只手或雙手ⅱ度以上;
16)壹只眼矯正視力≤0,5,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整形術後單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眼瞼閉合不全矯正;
19)上瞼下垂和瞳孔1/3整形後矯正,
20)如果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整形手術後矯正,
21)職業性和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視力正常者矯正;
22)職業性和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
25)如果眼內異物沒有取出,
26)外傷性瞳孔散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
28)雙耳聽力損失≥26分貝,或單耳聽力損失≥56分貝;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無法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
31)嗅覺喪失;
32)除智齒外,門牙脫落65438顆以上或其他牙齒脫落2顆以上;
33)壹側顳下頜關節僵硬,I度張口困難;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壹側不完全性面癱;
38)單純血氣胸閉式引流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手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腺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復後;
46)輸卵管修復術後;
47)乳房修復後;
48)免疫功能輕度下降;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中毒I期;
51)煤礦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壹度牙侵蝕;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二、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評定》(GB 18667-2002)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程度的評定。具體規定4.10 ⅹ級殘疾4.10.1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引起:a)神經功能障礙和日常活動輕度受限;b)創傷性癲癇,可通過藥物控制,但在腦電圖中留下中度變化;c)輕度失語癥或構音障礙;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 * *共濟失調;f)視覺障礙,例如斜視、復視、視錯覺和眼球震顫;g)半面或半面淺層感覺分離喪失;h)壹個肢體完全感覺喪失I)部分完全感覺喪失;j)影響陰莖勃起功能。4.10.2頭面部損傷:a)壹只眼視力低下1;b)壹側眼瞼下垂或畸形;c)中度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d)淚小管損傷,留下溢流癥狀;e)眼內異物殘留;f)外傷性白內障;g)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頜骨和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顆以上;I)口腔損傷,脫落8顆以上牙齒;j)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壹只耳朵有中度和重度聽力損傷;或雙耳中度聽力障礙;m)壹耳廓缺失(或變形)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o)面部瘢痕形成,面積大於6cm2或面部線疤大於10cm;p)面部小疤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大於65438±05 cm2;q)頭皮上沒有頭發大於40cm2r)顱骨缺損大於4cm2,遺留輕度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大於6cm2,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s)頜面骨及軟組織缺損大於8立方厘米。4.10.3脊柱損傷所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胸椎骨愈合異常,輕微影響呼吸功能;c)超過三分之壹的胸椎或腰椎壓縮性骨折。4.10.4頸部損傷原因: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10%以上;b)輕微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c)頸前三角區的疤痕面積超過20cm2。4.10.5胸部損傷原因:a)女性乳房部分喪失(或畸形);b)4根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c)肺破裂的修復;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4.10.6腹部損傷引起:a)胃、腸、消化腺的破裂與修復;b)膽囊破裂的修復;c)修復腸系膜損傷;d)脾破裂的修復;e)修復腎破裂或輕度腎功能不全;f)隔膜破裂的修復。4.10.7骨盆損傷原因: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cmb)骨盆畸形愈合;c)壹個卵巢喪失或完全萎縮;d)壹條輸卵管缺失或閉鎖;e)子宮破裂的修復;f)壹側輸尿管嚴重狹窄;g)膀胱破裂的修復;h)輕度尿道狹窄;I)直腸和肛門損傷、疤痕形成和排便功能障礙。4.10.8會陰損傷原因: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c)壹個輸精管缺失(或閉鎖);d)壹個睪丸喪失或完全萎縮;e)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4.10.9外陰、陰道損傷導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4.10.10肢體損傷原因:a)5%以上手缺失(或殘疾);b)雙手感覺喪失25%以上;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d)全拱結構損壞超過1/3;e)雙足趾喪失(或功能喪失)20%以上;f)上肢長度差大於4cmg)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厘米;h)骺板以上肢體長骨線形骨折;I)壹肢功能喪失超過10%。4.10.11皮膚損傷造成的麻痹疤痕達到體表面積的4%以上。三。醫療事故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2002)適用範圍常見醫療事故中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具體來說,本標準中規定,壹級B至三級E醫療事故對應壹至十級傷殘,三級E醫療事故對應十級傷殘。(5)ⅲ級醫療事故: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比如引起下列情況之壹:1,腦葉缺失後輕度精神發育遲滯;2.發聲或言語不佳;3.雙眼結構受損,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良好>:120ms (ms),矯正視力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性格變化。
2.10.3顱骨缺失大於6cm2。
2.10.4顱腦損傷采用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除外)。
腦脊液漏修補後2.10.5。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有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超過40cm2。
2.10.9面部瘢痕大於6cm2,或面索瘢痕大於10cm。
2.10.10面部微小斑點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單側面神經不全麻痹。
2.10.12壹側眉毛完全結疤。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超過1cm,影響美觀。
2.10.14部分唇缺損外露2牙寬,大於12牙冠。
2.10.15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響美觀。
2.10.16低視力1,或視野半徑≤20。
2.10.17壹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壹眼瞼變形,影響美觀和功能。
2.10.19雙眼同向象限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角膜移植,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後低眼壓。
2.10.22外傷性白內障需要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要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不能改善溢淚。
2.10.25壹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單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喪失,張口困難。
2.10.28 4顆以上牙齒脫落。
2.10.29頸部損傷造成頸前三角25%以上瘢痕形成。
2.10.302多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骨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復術或手術治療異物。
2.65438+
2.10.35食管、胃、腸修復。
2.10.36肝脾修復。
2.10.37腎臟修復。
2.10.38輕度排尿困難。
2.10.39膀胱修復。
2.10.40輸精管壹側缺失,無法修復。
2.10.41女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復術。
2.10.43樞椎齒狀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殘留後縱韌帶骨化。
2.10.45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大於12。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和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雙手手指缺失5%或已喪失5%以上功能。
2.10.49壹手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畸形短縮2cm以上。
2.10.51肩、肘、腕關節之壹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骨折,畸形成角> 10或旋轉> 10。
2.10.54下肢骨折伴有短縮畸形。
2.10.55單側髕骨切除術。
2.10.56單側半月板切除術。
2.10.57壹膝關節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內翻畸形> 10,或屈曲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喪失25%以上功能。
2.10.61雙足及十趾缺失10%或已喪失25%以上功能。
2.10.62體內殘留大量異物。
2.10.63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5%以上。五、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適用範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特別規定(十)具有下列殘余感覺之壹,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功能輕度障礙者,評定為10級:1。腦損傷半年後,發作性頭痛,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2.腦損傷後,邊緣智力;3.顱腦損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者行顱骨修補術後;4.顱內異物;5.全身疤痕占體表面積5%以上;6.面部疤痕> 2%;7.壹眼矯正視力≤0.5,另壹眼矯正視力≥0.8;8.雙眼矯正視力< 0.8;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10.眶內異物未取出;11.ⅴ腦神經眼支麻痹;12.外傷性瞳孔散大;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單耳聽力損失≥70 dbhl;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無法站立;15.聲音嚴重嘶啞;16.壹耳或雙耳再造後;17.嗅覺完全喪失;18.單側鼻腔閉鎖或鼻孔閉鎖;19.顳下頜關節強直1個,張口度小於2.5 cm。20.頜面部有異物;21.單側不完全面癱;22根肋骨骨折> 3根伴胸廓畸形;23.異物留在肺部;24.腹部器官損傷修復後;25.異物色素沈著或脫失超過整個面部面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