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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真相才能平息桓案的群情激憤?

016 4月14日,山東聊城發生壹起“刺死辱母”案。22歲的男子桓因不堪忍受母親被幾名討債人欺負,用水果刀連刺四人,其中壹人死亡。2017 2月17日,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時隔壹個多月,2017年3月23日、25日,《南方周末》通過其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刺死羞辱母親》壹文。由於報道中出現了人身控制、毆打、侮辱、將頭伸進馬桶,甚至脫下褲子以不可描述的方式侮辱當事人等令人震驚的情節,該新聞從25日起迅速成為輿論熱點,26日達到頂峰。而且其巨大的關註量級,使其成為2017第壹現象級司法輿情事件。

從輿論來源來看,雖然微博仍是最重要的輿論平臺,但截至目前,由《中國青年報》關偉主持的#刺死羞辱母親判終身#話題已經達到8.3億人次,討論40.9萬條。但也應該看到,傳統主流媒體在話題推廣和話題設置上的能力再次得到了充分的展現。據統計,部分網站轉載新聞評論超過300萬條,300多家新聞網站報道超過1000條。

其中《中國青年報:刺死羞辱母親的人被判無期:請給公民法律正義戰勝邪惡。

法律是灰色的,但正義之樹是常青的。同樣,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判決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和傷害。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判決,實現消除社會危害和防止刑事違法的統壹,彰顯法律的正義。

人民日報:辱母殺人: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境

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眼裏,於歡的行為不僅是壹種法律行為,更是壹種倫理行為。對判決是否合理的審查,也是在顯示法律規定的行為與倫理要求的行為之間的沖突,顯示法律的真實與人性之間可能存在的差距。也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回應好人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狀況,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俠客島:對正義失去信任是最可怕的。

我們不贊成輿論幹預司法。但是,當壹個刑事案件生成為社會公共事件時,它所帶來的討論無疑會啟發人們的智慧,甚至影響我們對未來法治方向的信心。在刷屏的壹天裏,關於辱母遇刺的評論就有上億條,這是國人高度關註法治的生動註腳。面對22歲的於歡,面對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出現的落差,我們只想說,正義不僅關系到紙面規則的落地,關系到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更關系到人們的意願和倫理情懷。

這些重量級媒體的集體發聲,在軒然大波中形成了司法公正、法律溫度、倫理道德等各方面的* * *知識。

就涉及的單位和部門而言。最高檢態度:3月26日周日權威發布:“近日,媒體報道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是壹起侮辱母親並將其殺害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院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桓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審查認定;媒體反映的民警在本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行為,將依法查處。”

常的態度:3月25日(周六)對“辱母殺人”案進行了點評。司法如何面對洶湧的民意?》,其中三句引起眾多網友尖叫:第壹句是,雖然風聲四起,但政法人員要感謝輿論監督,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第二句話,面對激烈的輿論,事實和法律依然是司法工作者的“錨針”;第三句是,關心最終會形成力量,讓兒子能有壹個“合法情況”的結局。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態度:3月26日(周日)發布於歡故意傷害壹案情況通報,表示接受原告、被告的上訴,受理此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將按法定程序審理。

濟南公安態度:3月26日(周日),官方微博發布兩條微博,內容分別為“情歸情,法歸法,這才是正道”和“事情多奇妙,驢在車上”。驢:不願意打!公交:妳可以打我壹千遍,受傷的驢永遠是妳!“微博第二張圖是壹頭驢撞了壹輛公交車。

山東省公安廳態度:3月26日(周日)12: 50左右,在官方微博發布:“#信息通報#山東省公安廳高度重視媒體報道的聊城玉環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26日上午派工作組到當地檢查警方處理和案件處理情況。”

聊城政府態度:3月26日,聊城發布官方聲明稱:“於歡故意傷害案經媒體報道後,聊城市高度重視,立即成立由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牽頭的工作組,對案件涉及的警方不作為、高利貸、涉黑涉惡等問題進行全面調查。下壹步,聊城將全力配合上級司法機關的工作,依法依紀查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圍繞這壹事件,在各種信息源、媒體和意見領袖的頻繁爭論中,有幾個論點是爭論的焦點。

1.那種說不出的屈辱真的存在嗎?

在采訪目擊者時,壹些媒體提到,討債人對環的母親蘇的侮辱包括不僅脫下褲子和鞋子堵住她的嘴,還播放色情視頻,並向蘇的胸部扔煙灰。但是,在判決書中,這些情況都沒有體現出來。

HK_CC_BEST:南方部剛剛做了兩個準備。如果案件壹審宣判於歡無罪,南方系壹定會為死者求情。我們不再以“辱母殺人判無期”為主題,而將重點放在“暴露生殖器不會要了他的命”、“他只是因為褲子掉了才被殘忍殺害”上。這不是他們關心案件本身,而是他們有目的。

路過的不要錯過:坐等幸福案的最終結果!有人說沒有用生殖器侮辱他媽這種事!那我就好奇於歡哪來的勇氣殺人!而且壹個人面對十壹個人的幾率有多大!有人在為警察和欠債人辯護!說媒體是壞媒體,制造虛假輿論!我只想知道妳沒有侮辱妳的母親。妳調查了嗎?媒體至少來過!為什麽沒有媒體為債務人說話?高等法院已經介入了!真相大白了!每天都有太多社會底層的欺淩事件!希望能看到我期待的結果!

謠言與真相:連紙掘地三尺,卻只找到死者“露過陰”的證據。歡的媽媽被網友“蹭、扇、塞嘴裏”很失望嗎?對於這些網友,妳告訴他們,於歡的媽媽“不是被生殖器扇耳光,也不是被塞進嘴裏。”——他們會用弱智的大腦編壹大堆問題問:“暴露下體”不是侮辱嗎?如果妳媽媽這樣妳會怎麽辦?判斷就壹定正確嗎?官僚土匪明白嗎?妳在洗地板!——他們只願意接受於歡的母親被“生殖器摩擦、掌摑、塞在嘴裏”。

2.媒體是有選擇性的報道嗎?目的是甚麼?

高律師爸爸:這個新聞的目的是改變判決,用輿論幹預司法。現在已經成了熱門新聞。記者名利雙收,法院成了熱鍋螞蟻,警察被槍斃。嫌疑人輕判公眾歡呼,法院宣判是玩笑。二審維持原判,民憤開始說法院錯了。最終損害的是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如果每個量刑案件都有人不滿意,就會去找媒體,讓輿論影響審判結果,那我們為什麽還要調查審判?以後出了事,妳找南方的報紙我找北方的報紙,讓兩大媒體鼓動不了解案件全部情況的網友互相撕,不回就撕的審判方式?

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的“CU檢查聲明”:《南方周末》報道中描述的事實在壹些關鍵部分與壹審判決中的事實仍有較大出入。當然,我並不是質疑南周記者故意歪曲事實或者煽動。但法官在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是基於所有證據認定的法律事實,記者所寫的是如實記錄采訪對象所說的話後總結的事實。但在輿論場,沒有人會關註判決認定的事實,公眾顯然更願意相信記者寫的新聞報道。作為壹名調查記者,在報道這樣的案件時,是不是也應該采訪辦案的檢察官、法官、警察,給他們平等的機會發表自己的觀點,描述事實,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只錄壹方的聲音,讓公檢法陷入全網被罵的境地。

3.警方現場處置是否不作為?

韓東延:

就像壹座亭子:黑社會的過激行為和警方的漠視造就了於歡的沖動殺人。我想說,警察是幹什麽吃的?他們為什麽不調解雙方,然後離開!於歡殺了人,但他媽媽是被迫的。他不示範,別人就示範給他看。當壹個人被羞辱,尤其是他母親被羞辱的時候,妳會釋懷嗎?如果我是於歡,我也會這麽做!

4.是正當防衛嗎?

專業爆胎熊律師:

新京報:《辱母殺人案》:我沒經歷過討債,不知道討債有多可怕。

當然,自衛的方法有很多,不壹定非要拿刀捅人。然後具體分析壹下。為了停止對人格和人的傷害,於歡除了捅人還有別的選擇嗎?他的第壹個舉動是持刀自衛,並要求討債人走開。但是當壹群討債人圍上來的時候,絕望又憤怒的於歡還有別的選擇嗎?或者說,任何正常人都可以有其他選擇嗎?如果妳說放下刀讓十二壯士入侵也是壹種選擇,那我就把妳算作勝利者。法律其實包容性極強。在睿智公正的法官手中,即使冰冷的法律也能容納理性的溫暖;但在魯莽麻木的法官手裏,法律不過是壹系列可以被忽悠的機械規則。

5.蘇的身份背景

6.判決公平嗎?

綜上所述,縱觀整個輿論走向和內容,這是壹次全民譴責,也是壹次全民普法。但首先,從事件的起源來看,這個案件已經超出了司法系統所能承受的內容邊界。其根本的社會內因在於當前背景條件下民間借貸生態的混亂肆意生長和中小企業的生存。26日晚,人民日報評論:無數中小民營企業正以最草根的力量,拼命支撐著中國的實體經濟。他們很難得到信貸支持,卻要承擔高昂的融資成本,卻成為解決中國就業問題的最大功臣。這樣的貢獻值得全社會的尊重,應該得到金融業無微不至的支持,而不是歧視。希望於歡的案例能提醒中國金融界正視自己的社會責任,不要在中國經濟傷口上撒鹽,不要在高利貸者背後雪上加霜...

所以,面對壹個典型的案例,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避免類似困難的再次發生,那麽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如何去除滋生犯罪和罪惡的土壤和環境。

另外,輿情事件高漲的原因來自於民眾不安全感導致的情緒心理。人們不僅關心法律能懲罰什麽罪惡,還關心法律能保護多少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質疑警察是刺激輿論的重要原因。作為執法部門,這樣的行為是真的存在串通,還是無權無勢的無奈之舉?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是否只有拿起刀子的選擇?在社會的暗流中,有多少是漂浮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帶?

最後要有壹點關於判斷的知識,專業的事情需要專業的人來解決。在法律建構的過程中,我們都希望冰冷的條文中有足夠的彈性空間,以保持其中的溫暖。但是,法律不是圖畫式的浪漫,沒有必要也不允許被壹些有目的的輿論隨意修改。法律不是江湖義氣。既然強調公平,那麽不僅應該對生者公平,對死者也應該公平。所以作為觀眾,不能被情緒和壹時的認知誤導。有時候最好的真相並不是我們願意相信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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