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幹坤金銀精煉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宋,因偵查機關在其住處查獲金銀1噸,壹度被外界稱為“黃金大盜”。在百度百科上,他被稱為“中國近30年來的特大貪汙犯”之壹。昨日,記者了解到,在2013被內蒙古高院以貪汙、挪用公款罪判處死刑近兩年後,最高法院近日對宋案作出裁定,該案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最高法院認為,案件中認定的壹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不認可內蒙古高院壹審維持死刑的裁定,撤銷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
□案例
8000多萬人因貪婪被判死刑。
據了解,53歲的宋系內蒙古贛坤金銀精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因涉嫌貪汙罪,宋於2010 12 15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該案由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立案偵查。2012 65438+10月2 6日,自治區檢察院將此案提交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宋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他利用職務之便,貪汙、騙取幹坤公司股份溢價款等公共財物價值6504.5萬余元,先後3次挪用公款26543.8+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壹審法院認定宋犯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宋壹審被判死刑後提出上訴。2013年8月9日,內蒙古高院認為,壹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維持壹審判決。該案隨後進入最高法院死刑復核階段。
律師說許多事實缺乏證據。
宋不認可壹審和二審的判決,所以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期間,他聘請了律師為他辯護。
宋死刑復核案辯護律師謝通祥說,根據案卷材料,法院認定的許多事實缺乏證據。其中,法院認定宋挪用幹坤公司654.38+00萬元註冊成立自己的公司並以2.9萬畝土地租金取得654.38+07萬元的事實不清。
謝通祥認為,宋在這裏設立的公司實際上是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宋等三名幹坤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幹坤公司成立牛元公司,牛元公司實質上是幹坤公司的子公司。後於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重新註冊驗資。此時,這家公司的投資人是宋和三個外人。這4人均為個人出資,流動資金為宋在案外向馬某借款10萬元並轉入牛元公司賬戶,無幹坤公司資金。所以這個公司的性質是宋代的私人公司。其通過旗下第二牛源公司與政府簽訂的合同獲得了2.9萬畝土地及其他優惠條件,並將這部分土地出租,收取的租金合法。
此外,謝通祥還指出,根據2005年3月幹坤公司董事會決議,宋當時已不再擔任國有股代表,開發區管委會委派他人擔任幹坤公司國有股代表董事。宋沒有達到挪用公款和貪汙的主要要求。
死刑復核後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於2065438+2005年8月6日對宋死刑復核案作出裁定。
最高法院認為,壹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準內蒙古高院維持宋犯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最後撤銷終審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
□隨訪
弄個死刑,給看守所的律師寫信,做個陳述。
據謝通祥說,2013見到宋的時候,宋還對自己的案子充滿希望,感覺不像是壹個已經過了二審,正在等待死刑復核的人。根據謝通祥的描述,宋是個很精明的人,對法律觀點和法律沒有很好的把握,不像壹般的刑事當事人。宋很懂法律,對於檢方指控的每壹項犯罪事實,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規則認定的每壹項犯罪事實,他都能有自己的辯解。“可能是因為他曾經在內蒙古高等法院任職。他知道法律,也相信法律。”謝通祥介紹。
謝通祥告訴記者,他在今年年中意外地收到宋的壹封信,要求與律師緊急會面。謝通祥說,他是應宋的要求與宋見面的,當時他看上去有些疲憊。宋說,他在看壹本書時發現了壹條關於自己的新聞,說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韓被宋控告。宋覺得很可笑。他和韓國方面交流不多,也沒有什麽關系,就寫了壹份聲明,交給謝通祥。宋在壹份聲明中說:“我與韓沒有接觸,對朝鮮壹無所知,所以我不能報道朝鮮。我沒有舉報韓”在聲明中,宋自稱是“壹個重視友誼、守規矩、有良知的人。我絕不會誣陷別人,舉報別人來救我的命”。
等待死刑復核,每天早上擔心被執行死刑。
據宋向律師謝通祥描述,從2015開始,宋的死刑復核時間已經超過壹年,宋也開始感到焦慮。
謝通祥說,宋曾經講過兩次死刑判決對他的巨大影響。近年來,他對生與死有了新的認識和理解。“他說他親眼目睹了看守所裏大概有5個人被提出執行死刑,對當時的宋影響很大。”
謝通祥說,宋告訴他,他被關押的看守所規定帶人上來的時間是每天早上6點。這些人有的被帶上法庭受審,有的被詢問,還有幾個在等待死刑復核宋立科·戴文。“他每天壹點到五點起床,等著,等著六點接人。過了壹會兒,他還沒來接人,說明他安全了。這壹天是安全的。”謝通祥說,由於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裁定書是直接送到看守所的,送達當天就是執行日,所以宋只能在執行當天或者收到復核裁定書的當天才能知道死刑復核與否。
□專家聲明
再審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適用新刑法。
宋於今年8月被最高法院裁定撤銷二審裁定,發回重審。今年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5438+065438+10月,其中對貪汙罪的規定進行了修改。那麽宋案的再審會按照新的刑法標準進行嗎?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認為,案件再審後應遵循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也就是說,刑法修正案9和修正案8的量刑對被告人更有利,刑罰更輕,那麽哪個像法律。
最高法的裁定是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重審,也就是說該案並沒有成為定案,重審時可能存在新舊刑法的沖突,所以適用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刑法修正案9對腐敗案件的處罰尺度和定罪門檻有所提高,再審案件應當按照新刑法進行審判。
& gt& gt涉及的具體內容
據壹、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宋在擔任內蒙古幹坤金銀精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幹坤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低價認購、購買幹坤公司股份的方式,非法獲取幹坤公司股份517萬余股,將股份溢價10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
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6月,宋從幹坤公司挪用資金10萬元成立公司。同時,在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政府簽訂的投資協議中,宋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國土資源局為幹坤公司投資的面積為29000余畝的19國有土地使用證所有權人變更為自己的公司名稱,並將土地出租用於耕種並收取租金。8年間,宋收取租金17萬余元,據為己有。
2005年3月至5438年6月+2007年2月,宋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幹坤公司公款300萬元用於註冊成立盛坤公司,並將幹坤公司購買的壹座金礦以盛坤公司名義非法轉賣,侵吞資金2500余萬元。
2005年底至2006年,宋以投資辦廠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貸出的公款800萬元,以其親屬名義註冊成立公司並從事經營活動,同時非法將幹坤公司價值654.38+02萬余元的黃金等財物占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