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犯人將從看守所轉移到服刑的監獄,壹般在15天內。
判決生效時,服刑未滿壹年(羈押在看守所時)的犯人應留在看守所服刑。
二、看守所和監獄,拘留有什麽區別?
看守所:用於關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請註意,它們是可疑的。因為公安機關還沒有查清楚,怕人跑了,先把他們關進看守所,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藏匿、自殺等。如果嫌疑人被法院認定有罪並判刑,他們將被稱為囚犯而不是嫌疑人,他們將被監禁。當然判的刑期比較短或者刑事拘留會在看守所執行。
監獄:如果嫌疑人被法院認定有罪並判刑,就不叫嫌疑人,叫犯人,關押在監獄服刑,服刑期滿釋放。
看守所:類似監獄,是因為有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就關進看守所。行政拘留的時間比較短,到時候人就放了。也就是說,妳的行政拘留處罰完了,就沒事了。
總之,監獄和看守所都是這個人的,他已經被查出來,接受了懲罰。進了看守所以後,有罪就進監獄,無罪就釋放。服刑期滿釋放,羈押十多天後釋放。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與監獄在在押人員及其主要司法責任方面存在差異,主要表現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構。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在押人員,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