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當庭判決,女兒馬除向母親朱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自判決生效之月起,每兩個月至少到朱某住處探望壹次。子女不履行探視義務的,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直至拘留。
本案審判長、北塘法院老年人權益合議庭庭長高辛表示,庭審的難點主要在於如何理解“常回家看看”。他認為“常”不能壹概而論。據報道,原告和被告相距40公裏,判決要求女兒和女婿每兩個月至少探望老人壹次。高辛說,如果老人和子女住在同壹個社區,那麽探望的頻率至少是壹周壹次;如果孩子離家遠,探望的頻率就要放寬。
大邑81歲的老奶奶李秀芳,三年前將大兒子李錫倫告上法庭,要求他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於精神贍養的最新規定,常回家看看自己。後來大邑法院調解,大兒子每月探望母親壹次。2065 438+06 . 2 . 29李秀芳說他的大兒子現在經常來看他。然而,這個案件的執行壹開始並不理想。李錫倫因為在外打工,沒有盡到這個義務。然而,隨著年齡的增長,李錫倫不再外出工作,現在他經常去看望他的母親。家人,到最後,是不能放棄的。隨著年齡的增長,李錫倫覺得母子之間應該互相理解。看望和照顧母親是他們的基本義務,希望家庭幸福。我媽把自己告上了法庭,真的很影響她。我的母親李秀芳也說過,過去的已經過去,我希望晚年幸福。相關律師表示: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第18條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壹規定通常被理解為“常回家看看”。法律把供養從以前單純的物質供養上升到精神供養,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