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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煙花爆竹禁放區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汙染,消除火災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等行政區域。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夠產生煙霧和聲音的各種煙花、爆竹和禮花彈。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實施。

各級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教育、財政、城管、交通、環保、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下列城市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吳江區:松陵老城區東至運河,西至魯巷路,南至李澤路,北至江興路(附件1)。

(2)吳中區:1區域南為京杭運河,北為湄公河,東至董卿路,西至李攀路、寶雲路;2區南為滬常高速,北為石湖沿岸,東至蘇州灣大道,西至龍翔路(附件2)。

(3)相城區:北至太陽路、黃歷路(永芳路至廣濟北路)、陽澄湖西路(蘇代路至西塘河)、南至滬寧高速、東至227省道、西至廣濟北路(黃歷路至太陽路)、永芳路、蘇代路(。

(4)姑蘇區:全區(附件2)。

(五)蘇州工業園區:東大道、謝崗、獨墅湖西岸,南至興港街、獨墅湖大道,北至婁江高速,東至東中線(園區段),西至東中環快速路(附件2)。

(6)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獅山街道、橫塘街道(附件2)。

上述禁止排放區的範圍以附件為準。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確定並公布本區禁止燃放區域的擴大範圍。

第六條本規定第五條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二)火車站、汽車站、機場、軌道交通等交通樞紐和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集貿市場、商場、景區、園林、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四)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

(五)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六)軍事設施保護區和儲存物資的倉庫;

(七)加油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道、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的安全保護區;

(8)建築物內部和高層建築周圍;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前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的具體範圍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劃定並公布。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規定的禁止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並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相關違法信息應當納入市信用信息系統。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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