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審理的難點在於,法院應當采取什麽樣的審查標準來認定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是否屬於虛假訴訟。同時,法院發現虛假訴訟的存在,是否準予撤訴申請,如何防範虛假訴訟。壹是有關聯關系(實際控制關系)的訴訟當事人捏造或者偽造證據材料,提起民事訴訟,沒有實質對抗,法院通過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放棄抗辯路徑,認定第三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壹)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是本案認定虛假訴訟的前提。所謂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實際控制關系。本案中,某汽車修理公司是劉與第三人盛某軍於2005年6月12日共同投資經營的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檔案顯示,某物流公司和某汽車修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劉,實際控制人為劉,實際經營。因此,本案中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劉的事實,證明了汽修公司與物流公司之間存在關系,直接導致了法定代表人劉通過訴訟將汽修公司的財產轉移到物流公司名下的情況。(二)當事人捏造證據材料的事實是本案認定虛假訴訟的依據。在虛假訴訟中,當事人往往憑空捏造證據來證明待證事實,以此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實現訴訟的初衷。本案中,劉與其妹劉串通,虛構某物流公司與某汽車修理公司之間存在租賃合同的事實,以租賃合同項下與租賃場地無關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本市路655號)作為證據,替代租賃合同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柳園路426號),以“租賃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其目的是證明汽修公司與物流公司之間存在租賃關系,並作為要求汽修公司支付租金等費用的依據。再審期間,劉還明確表示,原審某物流公司提供的路655號房產產權證並非原審所指租賃房屋的產權證。理由是上海市柳園路426號地塊因被某物流公司買下,壹直未出具生產證明,故將其替換為相鄰地塊上海市陳震路655號的生產證明,以證明某物流公司在訴訟中對《租賃合同》租賃的房屋及場地享有權利。再審則以此證據作為認定虛假訴訟的重要依據。(3)當事人在訴訟中沒有實質性對抗是本案虛假訴訟認定的關鍵。沒有糾紛就沒有訴訟。訴訟程序壹旦啟動,就會有原告的攻擊和被告的抗辯,即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會突出被告對原申請的抗辯,如訴訟時效、質量缺陷、履行缺陷、債務抵銷、混淆等。,從而減輕、減輕和免除自己的責任。本案原審中,法定代表人劉分別委托律師代表原公司和被告。在原審過程中,某汽修公司並未對某物流公司提起訴訟的重要證據(房產證)進行質證(實際發現該證據是虛假的),只是試圖以部分債務的扣除來掩蓋幕後的虛假。後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最終履行了調解協議的內容。被告不積極行使抗辯權的背後,是對訴訟實質對抗的突破。(四)惡意訂立調解協議,侵害第三人利益,是本案虛假訴訟認定的核心。虛假訴訟往往利用原被告和被告的優勢角色,虛構雙方的糾紛,以訴訟調解為手段,侵害隱名第三人。本案原審中,某汽修公司對某物流公司要求支付相關租金、水電費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無異議,並在此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的內容並沒有實質性地為原告的主張辯護。根據合資協議及雙方投資比例,劉、、盛某軍各占某汽車修理公司50%的股權。法定代表人劉為將某汽修公司資產快速過戶至某物流公司名下,違反公司協議和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對賬將某汽修公司資產過戶至某物流公司名下,構成對第三人股東利益的損害。二、對於虛假訴訟,法院不應允許當事人申請回避。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屢屢發現當事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司法權威受到挑戰,公信力受到嚴重損害。《民事訴訟法》第112條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了規範,但該條並未規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對虛假訴訟申請撤訴。在審判實踐中,對此有兩種觀點,尚未統壹。他們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意撤訴。或者捍衛司法權威,拒絕允許。我院認為,虛假訴訟申請撤訴本質上是為了逃避司法處罰。為了制止這種通過司法途徑謀取不正常利益的企圖,應該嚴格執法,即不允許申請撤訴。本案中,承辦法官在發現某物流公司存在虛假訴訟後,果斷駁回其撤訴申請。之後原審虛假調解在充分比對涉案證據後被撤銷。同時,為維護法律尊嚴,對虛假訴訟的某物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別罰款人民幣5萬元和5000元。第三,通過規範意識、構建機制、加大制裁力度,提高防範虛假訴訟的能力。(1)強化訴訟調解的規範意識。訴訟調解是壹項嚴肅的司法行為。審判長不應為了追求撤訴率而簡單忽視對調解協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審查,尤其是對於雙方當事人均要求調解且無爭議的案件。審判長應當警醒,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範調解程序,使訴訟調解更加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2)完善虛假訴訟防範機制1。發現機制——虛假訴訟在審判過程中往往具有不同於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原、被告關系普遍熟悉、密切;原案代理人與被告壹般相互認識,是朋友關系;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現壹般是雙方默契配合。為了盡快取得法院的調解書,千方百計加快訴訟速度,沒有出現激烈對抗的場面。為此:(1)加強監管。充分利用審判管理系統查詢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歷史記錄,增強審判的針對性,避免虛假訴訟案件的發生;(2)加強聯動。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訴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應當加強法院之間的溝通。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要及時在法院局域網上交換信息,築起防範虛假訴訟的籬笆。(3)加強評價。對已經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討論和點評,讓法官了解虛假訴訟的表現形式和特點,從而起到警示作用。2.甄別機制——承辦法官在辦案中,既要引導、鼓勵、促成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又要高度警惕當事人主動達成調解協議的事實:(1)加大對基本法律關系和事實的審查力度,耐心聽取可疑案件的辯護主張,分析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重點審查證據來源。通過證據對比和現場調查等手段。(二)審查當事人意思表示,強化當事人出庭義務,提高識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能力;(3)嚴格分配舉證責任,利用嚴格的舉證責任分配提高行為人實施虛假訴訟的門檻,使訴訟調解更加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3)加強對虛假訴訟的制裁,因為虛假訴訟是壹種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行為,也給法官職業帶來了不可預知的風險。所以法官要提高對虛假訴訟的認識。當他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時,應當主動行使法官的釋明權。壹旦發現當事人有虛假訴訟的行為:(1)慎重決定是否允許其撤訴;(2)立即指示利害關系人與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壹起參加原、被告正在進行的訴訟;(3)對虛假訴訟的行為人進行警告、責令具結悔過、罰款甚至拘留等民事制裁。綜上所述,本案的判決是對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正確理解和具體適用,是規範“虛假訴訟”的模板,有利於促進法律適用的統壹。同時,規範的司法審判和制裁,對於那些企圖通過司法途徑謀取利益的人來說,無疑具有很大的警示意義。[1]該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 *經傳喚,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