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結案,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聚眾鬥毆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壹、偵查階段:?
第壹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二、審查起訴階段:?
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三、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辦案期限要32個月,具體期限如下:37天(逮捕前偵查階段)+7個月(逮捕後偵查階段)+6.5個月(審查起訴)+13個月(壹審)+10天(上訴期限)+4個月(二審)=32個月(不含不計入審限及最高檢或最高法特批延長的期限)。?
壹、逮捕前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1天)(第117條)?
2.拘留時間,壹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89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第77條)?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第77條)?
統計:30+7=37天?
二、逮捕後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壹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第15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第156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5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第158條)?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0.5個月;(第169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第171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0.5個月,***3個月。(第171條)?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第177條)?
統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四、壹審至二審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壹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3個月,計6個月。(第202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第202條)?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199條、202條)?
註:法律未明文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壹般也就補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訴,這是無罪判決的另壹種表現形式。?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壹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第232條)?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47條)?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198條)?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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