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方式不同。前者除委托外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程序,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委托下進入訴訟程序。
(3)抗辯的地位與代理的地位有很大不同。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誌的影響,也不受法院、檢察院等個人團體的幹涉。後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經營,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承擔委托人產生的壹切法律效力。
二、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各國對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情況不盡相同,但大多數國家都允許辯護律師在訴訟開始階段行使辯護權,也有壹些國家只在案件進入起訴階段才允許辯護人行使辯護權。在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是,正在執行刑罰的人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三、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1)法定代理人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固定的,訴訟代理人不是基於委托而固定的;委托人的範圍不同,法定代理人中的委托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二者的依據不同,法定代表人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固定的,訴訟代理人不是基於委托而固定的;
(三)委托人範圍不同,法定代理人中的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四)代理的範圍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法律事先規定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責任監護單位等。;訴訟代理人範圍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等;
(5)權限範圍不同。法定代表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很多權利可以獨立行使,如申請回避權、上訴權(雙方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都有,如壹審後被告不服上訴,法定代表人上訴,二審上訴人是法定代表人,但應明確誰是壹審被告))。訴訟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但要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並受被代理人意誌的約束。沒有具體授權,他就沒有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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