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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減半收取訴訟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無論判決、調解還是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訴訟費減半收取;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訴訟費,撤訴或調解結案的案件,也減半收取訴訟費,既是簡易程序,也是調解。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抗辯權的行使和保障。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294條上訴和抗議。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和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九十五條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案件中出現犯罪分子的,人民法院應當交付執行。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依照生效判決、裁定處理犯罪分子的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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