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等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1.受案範圍不同。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糾紛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糾紛。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是除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以外的所有民事糾紛,包括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和其他民事關系訴訟。可見,可仲裁事項在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上有重疊,但小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凡是可以仲裁的事項,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事項,不壹定可以通過仲裁解決。2.啟動程序主體的含義是不同的。仲裁程序的啟動必須是各方當事人的同意或* * * *的表示,雙方選擇的壹致,雙方的自願。其表現為雙方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合同中雖然沒有仲裁條款,但必須達成專門的仲裁協議,包括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必須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訴訟的發生不需要雙方的意願,可以是單方的獨立行為。壹方認為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征得對方同意。對方認為不應當起訴或者承擔相應責任的,應當在應訴後陳述自己的意見。3.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分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在約定仲裁條款或簽訂仲裁協議時,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和確定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和指導職能,訴訟實行分級管轄和屬地管轄。法律明確規定了哪壹級法院和哪些地區有權管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4.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也不能選擇超越管轄級別的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分別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可見,當事人有選擇仲裁員的權利。在訴訟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合議庭成員。他們最多可以依法要求合議庭成員回避。但法院是否同意撤訴,撤訴後新組成的合議庭由誰擔任,當事人無權幹涉和選擇。5.仲裁應秘密進行,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但訴訟程序不同,應公開審理。法院審理壹般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壹般不公開審理案件。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6.仲裁是終局的,有壹項裁決,而訴訟是兩審終審。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即根據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庭開庭後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壹個案件經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具有法律效力。選民資格案件作為特殊案件,按照民事訴訟特別程序審理。宣告失蹤、死亡的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實行壹審和終審,其他大量民事案件實行二審和終審。7.強制程度不同。案件正在按程序辦理,仲裁機構無權對幹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對幹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強制傳喚、訓誡、責令退庭、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當事人拒絕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只有壹方當事人可以憑裁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拒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