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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只能適用於壹審程序。

壹.快速程序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指適用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

速裁程序只適用於第壹審程序,並且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與簡易程序相比,簡易程序更加簡化,更適用於輕微犯罪的刑事審判程序,對於解決當前我國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現實矛盾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來說,速裁程序的意義主要包括:(1)簡化刑事訴訟程序,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2)縮短訴訟時間,快速審結萌芽,及時懲治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4)被告認罪並同意適用快速程序。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2)被告是未成年人;(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4)***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六)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二。適用快速程序審理案件的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應當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符合適用速裁程序的其他條件。對於符合條件的,可以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應當詢問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實、量刑建議和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速裁程序的,應當根據上述內容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速裁程序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符合申請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辦案建議。同時,人民法院還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會見值班律師的權利,並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通過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獨任法官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量刑建議和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以確認是否同意適用建議程序,並應當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獨任審判員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送達時限的限制。壹般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在宣判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當人民法院發現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不適合速裁的情形時,應當轉入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案件的審理期限,從決定轉入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0日內審結;可能超過1年的有期徒刑,可以延長到15天。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依法作出判決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壹般應當采納,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三。簡易程序與快捷程序的比較(補充理解)

兩者的相似之處是:1審判庭相同:都是基層法院審理;2審級相同:均為壹審程序;3自願認罪是壹樣的:所有被告人都需要自願認罪;4.同意適用相同:所有被告需要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快速程序;在審判組織上有相似之處:都可以由壹個法官審判;6檢察院有權建議同樣: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適用;7 .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不能省略。

兩者的區別:1是否適用於未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不能適用速裁程序。2不同的適用刑:簡易程序幾乎可以適用於所有的有期徒刑案件;簡易程序僅適用於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監禁的案件。是否認罪是不壹樣的:適用簡易程序需要被告人認罪,不壹定認罪認罰;適用速裁程序需要被告人認罪認罰。公訴人是否出庭不同:公訴人應當在簡易程序中出庭;快速切割程序中沒有這樣的規定。5審判組織不同:簡易程序可以單獨審理,也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由壹名法官審理。6.程序的簡化程度不同:簡易程序只是簡易的法庭調查和辯論;簡易程序壹般不涉及法庭調查和辯論。7是否當庭宣判不同:簡易程序壹般應當庭宣判;簡易程序應當庭宣布。8審理期限不同:簡易程序20日內辦結,可延長壹個半月;簡易程序應當在法院受理後10日內審結,可以延長15日。9改為普通程序的理由略有不同:簡單到普通——不犯罪、不問責、不認可、不明確;快速切入普通——不犯罪,不指責,不認可,不願意。10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是否適用不同:自訴案件不能適用速裁程序;適用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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