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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縣公司領導為何發生經濟糾紛?

2013年5月13日,河南豐太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河南裕昌不銹鋼有限公司簽訂了不銹鋼購買合同。根據合同內容約定,如果鋼材出現有質量問題,需要在壹周之內提出來,供貨方須給出有效合理的解決方案。在此期間,雙方均沒有對此次購貨有什麽異議,而在壹年之後,河南裕昌不銹鋼有限公司的總經理麻小峰卻被睢縣警方以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名義給刑事拘留了。這次事件不止是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行,更是直接導致了公司的五十余名員工處於失業狀態。

2013年5月13日,河南豐太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下文中簡稱豐太)與河南裕昌不銹鋼有限公司(下文中簡稱裕昌)依據合同法簽訂了購銷合同《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按照合同內的約定,豐太從裕昌購進型號304/2B,厚度為2mm、2.5mm的不銹鋼板材各100噸,總計200噸。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每噸不包含稅價每噸合計壹萬五千捌佰元,並按照購銷合同內簽訂的標準進行了驗收。在合同內第七條:“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中明確規定:需方如有質量異議的話需要在壹周之內提出,超期供方不予受理。如有異議經協商不成,也需要依法向守約方法院提起訴訟。2013年6月初,裕昌總經理麻小峰從無錫市億銘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文中簡稱億銘)購進了型號為304J1/2B的不銹鋼板銷售給了豐太,合計為197.906噸,貨款金額為三百壹拾二點七三萬元,豐太檢驗確定質量無異議後向裕昌支付了貨款。

據裕昌壹位不願意透漏姓名的員工講,豐臺從裕昌購貨壹年後,豐太相關的負責人就曾經兩次打電話到裕昌,稱之前購買的鋼板

現在用不到了,想要換成厚度更大的鋼板。裕昌也因為豐太的要求嚴重的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又因為鋼鐵行情下跌,裕昌也始終未同意豐太的請求。在通話中,豐太堅稱如果不給換就以質量問題要求退貨並提出賠償。

此事不久,豐太就派人到裕昌,提出鋼板質量存在有問題,並提出裕昌需要賠償。並於2014年9月9日向睢縣公安局報案。這讓裕昌的員工十分不解,無論是根據合同還是大家約定俗成的市場規則,都不應該在貨物銷售出去壹年多的時候還有要求退換貨的啊。2014年10月20日,睢縣警方就對這批鋼板進行了抽樣檢驗,給出的結論是委托檢驗七項,壹***檢驗七項,其中六項合格,壹項Ni不合格。送檢樣品不符合GB/T4237-1992標準要求,判定不合格。2014年11月6日,睢縣公安局就以裕昌總經理麻小峰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對此立案偵查。2015年2月12日,睢縣公安局對麻小峰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作出刑事拘留並上網追逃,6月30日對麻小峰刑事拘留,7月9日就批準逮捕。

對於睢縣警方提供的所謂的檢驗結果,裕昌公司並不認可,為什麽當時檢驗合格、無質量問題的不銹鋼板卻在壹年之後出現了問題呢?而且裕昌也無法確定睢縣警方送檢的鋼板確定是裕昌所提供的鋼板。兼且裕昌方面認為,此項業務應該屬於純粹的貨物購銷交易,即便是放生了經濟糾紛,也應該按照合同內的約定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應該到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又為何直接到公安局報案呢?在材料中顯示,麻小峰被關押的六個月裏,睢縣檢察院審查期間就曾經退偵兩次,當事人親屬及律師數次要求取保候審也魏碑批準。睢縣公安局及檢察院的相關領導也曾提出要裕昌的負責人賠償豐太。

對於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這壹罪名裕昌公司並不茍同,因此於2015年11月13日,裕昌公司也委托江蘇省無錫市產品質量檢驗中心對出售給豐太的型號為304J1/2B的不銹鋼鋼板進行檢驗,檢驗報告結果顯示304J1/2B不銹鋼板Ni等各項指標都是合格的。

因此事極為嚴重惡劣,鄭州市政協委員麻大峰向河南省公安廳反映了此事。2015年6月9日,河南省公安廳接到《關於睢縣公安局違反規定以查處經濟犯罪為名插手經濟糾紛的情況反映》信訪材料後,就引起法制總隊的高度重視,立即啟動了執法監督程序。6月11日,會同省廳治安總隊、經偵總隊聽取了商丘市公安局和睢縣公安局的匯報。

經過縝密的核查,省公安廳也給出了核查意見,認為案件基本事實不清楚,對本次購銷過程中對豐太是否明知或默認304J1/2B不

銹鋼板就是304/2B不銹鋼板進行深入調查;本案中侵犯的客體不符合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客體。銷售偽劣產品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包括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產品生產的標準,產品出廠或銷售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內容,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制度。本案所涉及的304J1/2B不銹鋼板雖不是購銷合同約定304/2B不銹鋼板,侵犯了豐太的合法權益,但其違反的是雙方合同的約定,並沒有侵犯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本案中的“以次充好”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以次充好”。刑法及司法解釋中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以次充好”定義應當是對產品質量國家標準本身而言的,即低於國家標準的“次”冒充國家標準的“好”,而不能僅用合同約定標的“次或好”來判斷是否“以次充好”。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主要是通過《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來管理的。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采用。本案中,國家金

屬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鋼集團鄭州金屬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材料實驗室)的檢驗報告依據GB/T4237-1992標準作出結論,檢驗結論是不合格。但GB/T4237-1992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不是強制性標準。綜上,責成商丘市公安局監督指導睢縣公安局全面收集證據,依法處理案件,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前,慎用強制措施。

據悉,該案已被起訴到睢縣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審理當中。事態的進展小編也會持續關註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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