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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全稱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進壹步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壹新罪名。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細則關於犯罪認定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取消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罪的適用時間從2007年6月6日開始。

本罪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二節。因此,從壹般客體來看,其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是案件的重要物證,可以證明案件事實和贓物去向,確認犯罪動機,對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依法應當追繳的範圍。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客觀上阻礙了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活動。因此,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認定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正常活動。

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場所,主觀上具有藏匿、保管的故意。轉移是指移動、運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所得。隱瞞和轉移都要求犯罪程度足以影響司法機關認定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正常活動。比如在房間內轉移贓物的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相關司法解釋中“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購買廢品的名義購買大量贓物的行為,指的是有償購買,然後高價出售的情況。要註意“買”和“買”的區別。買是指買贓物自用,主觀上是壹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礙正常的司法秩序買贓物。購買特定的少量贓物自用不應認定為犯罪,但購買他人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等財物應認定為購買贓物罪。代為銷售是指幫助犯罪分子出售其犯罪所得和收益的行為。對於本罪的底條款“以其他方法”,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和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判斷,其核心標準是掩飾、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客體的外部形態,將其與原贓物區分開來,以逃避司法追繳;隱匿就是隱藏、撒謊,不改變外在形態,使犯罪所得和利益在未知的地方結合起來,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采取這兩種方法達到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就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壹.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第312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隱藏、轉移、收購或者出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7)11號(2007年5月11號實施)。

第壹條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買賣、介紹、典當、拍賣、抵押或者以其抵債;

(二)拆卸、組裝或者拼裝;

(3)修改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碼;

(四)改變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觀;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合格證、號牌等與機動車有關的證明、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合格證、號牌等與機動車有關的證明、憑證的。

第壹款規定的行為,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總價值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認定的補充規定(三)(165438+2007年10月6日)

(9)“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贓物而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匿、掩飾的……”關於本罪的罪名,有人認為可以保留過去已經習慣的罪名,即窩藏罪和銷贓罪, 而另外壹條是增加了“掩飾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根據研究,根據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為和對象都有所擴大,原罪名也應相應修改。 “掩飾”、“出售贓物”都是“掩飾、隱瞞”的手段,所以規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應相應取消隱藏、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罪。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犯罪立案標準。

由於立法者將本罪的客體認定為破壞司法機關追繳贓物的正常秩序,故將其歸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沒有明確的犯罪數額,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罪的認定存在分歧。因為沒有數額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前壹種犯罪構成犯罪,後壹種犯罪認定為犯罪。而且沒有具體數額,使得定罪量刑更加隨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壹種犯罪,應當根據情節來認定,數額是認定情節輕重的重要標準。實踐中,定罪量刑往往與前次犯罪的數額相比較,但比較的程度不同,導致兩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量刑結果可能不同,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量刑標準。

(壹)最高法院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壹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二十四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壹百四十三條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

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元的,或者多次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累計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不滿六千元的,基準刑為罰金。

隱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5萬元的,或者多次隱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在6000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基準刑為拘役。

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二萬元或者多次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累計數額為1.5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4000美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第壹百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建議予以管制或者罰款處罰的,應當升級為拘役:

(壹)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八次以上,或者五次以上,累計數額達到654.38+0萬元的;

(2)並非所有贓物都已歸還;

(三)未主動接受財產處罰的。

(2)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數額壹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犯罪所得隱匿、隱瞞不報,犯罪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不滿10萬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

(二)犯罪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每增加壹萬元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

(3)犯罪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機動車的),每增加2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刑期增加5萬元)。

(四)犯罪次數每增加壹次,刑期可以增加壹個月至六個月,但法定刑不滿三年的,刑期累計增加不得超過壹年;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得超過二年。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可以增加3%以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及其收益的。

(二)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為主要業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的。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壹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2000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壹個罪名,刑期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

(二)情節壹般的,每增加五萬元,刑期可以增加壹個月至三個月。

(3)情節嚴重的,根據增加的數額,可以相應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3.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牟利為目的的,基準刑可以提高30%以下。

(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壹般體現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數額上,可以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數額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量刑受其他犯罪情節影響的,可以根據相關犯罪情節的輕重,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數額在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數額為654.38+0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每增加65438+萬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1次,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五次的,基準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每增加65438+萬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1次,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基準刑10%:

(1)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為主要業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的;

(二)隱瞞或者變相隱瞞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壹年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三次的。

四、吉安市基層法院2014生效判決對該罪的量刑統計。

1,吉州區法院(2014)吉刑初字第14號,李購買贓物1940元,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4)吉刑57號,楊購買贓物67900元,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2013)冀刑234號,萬收受贓物1153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2.吉水縣法院兩件,即(2014)吉刑初字第8號,張收購被盜廢鐵7820元,並處罰金5000元;(2014)吉星初字80號,購買被盜汽車(三輪車)價值8448元,介紹他人購買三輪車兩輛,單位罰款654.38+0萬元;

3、峽江縣法院,(2014)峽江刑初字第9號,他以4004元的價格轉移贓物,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4.遂川縣法院,(2014)以11號判決,對熊以2807元購買被盜汽車,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5.兩件安福縣法院,(2014)安興7號,葉三次購買贓物價值3900元,被判處管制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2014)安興86號,從周處收受被盜汽車價款4000元,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從上述生效判決分析,且對涉嫌犯罪的處罰相對較輕,大部分罪犯沒有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就本案而言,江西祥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偉認為,有些判決還有很大的辯護空間。壹種是買贓買贓的情況。雖然有壹字之差,但可能是罪與非罪的區別;二是機動車的定義,電動車是不是機動車;因此,該罪對機動車贓物有特別規定;三是量刑辯護。判處的刑罰浮動空間較大,量刑標準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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