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請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聲明後,應當由責任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雙方應當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鑒定材料包括醫療機構提交的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關的材料,包括住院患者原始病歷、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住院病人的原始病歷資料,如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封存的輸液、註射用物品、血液、藥品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的檢驗報告;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此外,有醫療機構病歷的門診、急診患者病歷由醫療機構提供;無醫療機構病歷的,由患者提供。6例是例外,6例不是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挽救危重病人的生命而采取的緊急醫療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在醫療活動中,因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事故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出現無法預見或不可預見的不良後果;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治,造成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只屬於行政處理範圍。醫療機構的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法律規定,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對患者有侵權行為,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賠償範圍和標準上海市今天首次公示40起醫療事故(壹)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據實支付,但不包括原發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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