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2.30房山區建設委員會作出京房建字2014第33號裁決書,後劉廣田申請行政復議。2015年4月7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作出京建設字第201539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33號裁決書。
2015年4月22日,劉廣田在家中受傷。房山區長陽派出所民警黃沖、丁然報警後,開具了經適房(長陽)(2015)000176的立案回執。
2015月18日,房山區建設委員會作出京房建字2014第33-1號裁決。之後,該裁決書的申請人天慶公司向房山區法院起訴,要求作出33-1號裁決書。劉廣田被確定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通過庭前證據交換,得知房山區建委工作人員王建國、林佶於2065438+2005年4月22日將劉廣田打傷。訴稱向劉廣田送達了《房屋拆遷糾紛調解書》,撤銷了京房法裁字第2013號裁決決定。劉廣田就該決定向房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房山區人民政府於2004年12月15日作出第1002號行政復議決定。2015112於2006年3月25日確認該決定違法。
2015 12 12房山區法院作出(2015)房海初字第301號判決,確認33-1號裁定合法。後劉廣田、天慶公司上訴。2016年3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行98號判決,確認33-1號裁決的合法性。後劉廣田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2065 438+06)384號通知書,確認了98號判決的合法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移送主管機關,並通知報案人。2015年4月22日,劉廣田家中打人者為房山區建委工作人員,長陽派出所民警違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隱瞞案情,拒絕移送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房山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號為2015112,確認該決定違法。房山區建委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侵入劉廣田家中,違法行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