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看守所出來要多久?
看守所壹般10天左右出來,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壹般期限為3日,但可以延長至7日,在脫逃犯罪、多次犯罪、團夥犯罪等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0日。無論是3日、7日還是30日,在羈押期限結束前,公安機關可以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或者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措施。
二、看具體情況,看案件的嚴重程度來判斷天數。
1,涉及刑事案件,時限幾乎無法確定。
2、行政拘留,不超過15天。
3.看守所代為執行刑法的,按照刑期確定。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看守所不會接收的對象有哪些?
1,患有精神病或急性傳染病。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監護下可能有生命危險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3.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