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檢察院辦理了壹起國有資產流失案件,這是首例公益訴訟。現在被收入民事訴訟法教材,被專家稱為“公益訴訟鼻祖”。
1997左右,國企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非常嚴重。當年5月,南陽市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方城縣獨樹鎮工商所將壹套價值6萬余元的門面房以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私人。通過調查,確認工商所確實低價轉讓國有資產,但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線索。如何介入此案,如何挽回國家的損失?成了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壹道難題。
參與指揮此案的南陽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楊回憶說:“在國外,如法、德、美等國,規定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可以代表國家行使上訴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當今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同時,在建國初期的壹些法律和1954《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也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之壹是對關系國家和人民重要利益的民事案件提起訴訟。既然找到了可供參考的先例,我們決定依照憲法的規定,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後來,全國許多省份的檢察機關紛紛效仿,初步改變了公共利益得不到保護或保護不力的現狀,使侵犯國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為得到壹定程度的遏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據悉,2002年以來,南陽市共提起公益訴訟79件,其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案件56件,環境汙染案件12件,壟斷案件9件。1997以來,河南檢察機關共提起公益訴訟500余起,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2.7億元。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在今年年初告壹段落,起因是最高法院的壹紙批復。這份批復指出,法院將不再受理檢察院作為原告提起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至此,檢察機關提起的所有公益訴訟也被叫停,公益訴訟依然陷入立法缺失的遺憾中。
河南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曹世聰認為,當前公益訴訟的困惑主要來自四個方面:
第壹,無法可依。立法的缺位壹直困擾著檢察機關,對每年數億國有資產的流失和無數無法統壹的公共利益的侵害不能無動於衷;雖然憲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原則,但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
二是支持起訴、采納檢察建議的公益訴訟啟動模式缺乏必要的剛性。雖然理論上應該有多種啟動公益訴訟的模式。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公益訴訟采用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方式,由於公眾與原告的利益很難完全重合,因此啟動難度相當大。檢察建議等非訴訟形式的采用,雖然操作簡單,但缺乏必要的剛性。
第三,公共利益的範圍界定不清。保護公眾利益是否會侵犯公民的意思自治?當然,雀巢奶粉事件和四川沱江汙染事件,肯定是在侵害公共利益,檢察機關面對此類事件責無旁貸。但是,如果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範圍?
第四,代表大多數人利益的其他國家機關為維護公眾利益提起的訴訟很少。壹方面,公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大量存在;另壹方面,由於法律缺失,沒有合格的訴訟當事人,或者由於國家管理不到位,相關主體不願意起訴,起訴不力,或者由於受害者眾多,無人起訴或者無法起訴,從而導致公共利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幹預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