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本人或家屬及本人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辦案機關填寫《申請取保候審報告》,經縣、市公安機關批準;
3、提出擔保人或保證金,由辦案機關審查;
4.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條例,說明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5、將取保候審人員移交公安派出所執行;
6.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被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案件結案。比如公安機關證據不足以逮捕的,也可以先取保候審。在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時,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抓獲並移送檢察院起訴。對犯罪嫌疑人的懲罰不會以取保候審草草收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