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是系統陳述雙方觀點的階段。這時候律師要把證據和事實聯系起來,結合相應的法律進行縝密的論證。在這壹階段,由於證據已經被質證,爭論的焦點應該是證據的證明力,證據與適用法律的相關性。法庭辯論是律師最容易出彩失敗的時候,也是當事人最期待的時候(因為法庭調查對當事人來說可能比較生硬,過於專業,當事人的觀點無法充分表達)。為此,有律師做了充分的準備,寫了詳細的代理意見,在宣判長宣布辯論開始後宣讀(這種情況在電視臺播出的法治節目中也很常見,這是由於電視錄像導致律師壓力越來越大造成的)在我看來,法庭辯論的魅力之壹在於,它是法庭調查後雙方的交鋒, 而且是壹個“亮劍”的時間,用它來讀判決書,相當於按照預設的套路和對手打起來。 任何提前準備好的書面意見,都不可能囊括庭審中隨時出現的所有情況,即使是看完再補充,也會影響現場效果。看代理意見書也會讓法官認為庭後看書面意見比現在聽好,法官對陳述內容的關註度會降低。另外,任何書面文字必然會出現更多的書面語言,遠沒有即興語言生動,即使即興語言也不流暢。所以在辯論階段宣讀代理人意見的做法,只會讓庭審的效果大打折扣。但是,有必要在審判前準備壹份辯論提綱。法庭辯論使用的句式應該是短句而不是長句,可以適度使用排比、反問句、反問,這樣會增加語言的感染力。用歸謬法,順著對方的邏輯得出錯誤的結論,會增加說服力。另外,辯論應該說什麽也是壹個問題。在證據非常有利的情況下,律師當然會理直氣壯地說話,但律師不能只做占上風的案子,有些案子確實處於劣勢。他們應該說什麽?有人說:法律對妳好,說法律,事實對妳好,說事實,如果都不好,說感受。這種說法雖然有壹定道理,但也不盡然。因為利弊是相對的,除了少數情況,大多數情況下都有利弊。律師在順風的情況下首先要說服自己。這種說服不僅僅是心理暗示,更是基於對證據和法理的不斷研究和探索,得出真相在手的結論。律師只有讓自己相信自己掌握著真相,才能在庭審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如果妳已經在心理上認同了對方的觀點,那就難免不講道理。但是,還是有壹個“度”的問題。這種“真理在手”的狀態不是強詞奪理,更不是顛倒黑白,而是基於法律和法律事實本身的彈性和不確定性,是壹種不同的解釋方法。法官最怕遇到巧舌如簧、不可理喻的律師,這樣不僅對案件的審理無益,還會延長審理時間。更重要的是,法官會擔心律師不會把不利的情況告訴當事人,反而會提高當事人的期望值,增加調解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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