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人是唐代移民中的壹個特殊群體,享有特別高的政治地位。
像這樣的筆記本小說經常提到擅長鑒定珠寶的波斯胡夫。這樣的人經常出現在豪華的府邸中,唐代稱之為波斯府邸。當普通商人發現珠寶時,波斯胡夫往往以高出數百倍的價格購買,引起社會轟動。可見波斯移民在唐朝眼中是壹群神秘的人物。事實上,出土的墓誌銘也證明了波斯移民在唐代有很高的政治地位。
最典型的是波斯王室的三代人:李益、李治和蘇儷。公元1980年安出土的酉陽雜及其波斯妻子的墓誌銘,展示了壹個驚人的信息:第壹代李毅被封為尹璐博士、左三騎馬校尉、右武威將軍,並獲贈紫金魚袋。他姓“李”,郡在隴西,有皇族;第二代李治,任王朝第三大夫,守廣州為送別之驅,去後國;第三代,任命蘇儷為我司日方主管,錦州史翰林刺史待召;第四代有六個兒子,其中壹個在神策軍當官。這些只是冰山壹角。
唐律有“化外人為外國人”的條款,是中國最成熟的國際法。
是不是受了這些人的影響,像唐朝和晚清?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他們享受更高的待遇,是因為唐朝在中亞的戰略需要。當時大食帝國擴張,波斯滅亡,流亡皇室貴族湧入唐朝。為了繼續發揮他們在中亞戰略中的作用,唐朝對壹些皇室、貴族和宗教領袖給予了特殊待遇。但不代表他們不受唐朝法律的約束。至於那些牛逼的波斯胡夫,除了享有壹定的自治權之外,和普通人沒什麽區別。
他們只享有壹種“特權”,那就是《北史》的墓誌銘:壹切外族人,對自己犯罪的人,遵循自己的風俗和法律;犯了不同罪行的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條法律翻譯過來的意思是:如果定居大唐的波斯人侵略了波斯人,可以按波斯法律審判;如果波斯人和朝鮮人入侵,會按照唐朝的法律進行審判。波斯人和唐人之間的入侵,也是根據唐律來判定的。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那些波斯胡夫是沒有特權的,如果他們作弊,也會受到唐律的懲罰。這部法律類似於當代國際法的水平,立意高,合理性強,這也是大唐成為世界帝國的原因之壹。
卷六第四十八條:“壹切外國人,同類對自己犯了罪者,應遵守此普通法;犯了不同罪行的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疏議:“轉外人”意為蠻夷之國。不要做君主,也不要做長輩。他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習俗和不同的法律。那些對自己犯下類似罪行的人必須詢問自己的制度,並根據自己的法律打破它。那些犯下不同種類罪行的人,如高麗和百濟犯下的罪行,使用國家法律來界定他們的犯罪名稱。”
薩保郡,波斯明教,有壹定程度的自治權。
本文來自另壹篇文章:波斯人之間的相互侵略可以根據波斯法律來判斷,那麽由誰來判斷呢?唐朝的官員和法官是不可能懂波斯法律的,更何況波斯已經被占領很久了。所以到了唐朝,在波斯人特別集中的地方建立了壹個叫薩保所的機構,他們自己去T。
其實這和現代列強的領事裁判權很像。不同的是唐朝給妳自治權是因為妳尊重妳的宗教習俗,而不是妳的波斯人強加的。唐朝可以隨時更換薩保官員。此外,唐律重大刑事案件的優先權序列中也沒有外國人。只有貴族、高官、特殊人群才能享有這些特殊權利,如議、請願、減、贖等。
所以,即使是在並州、解州、代州,甚至是中亞人聚居的柳湖州、河西,唐律依然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富寶不是現代列強的租界。
國際傳播中有句名言“國家強大了,強權就是外交”,法律上也是如此。唐朝強大,所以“異化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國際法,清朝弱小,合理,國際法變成了領事裁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