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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事件中,女生失手導致對方死亡,是否防衛過當?

以這個話題為例。如果被打的女子用破酒瓶打死了對手,算不算防衛過當?有兩種隱藏的假設情況,指向不同的法律後果。

假設對方將白衣女子拖出房間,對其進行暴力毆打。這時,白衣女子用壹個破酒瓶殺死了其中壹人。

假設第二種情況,黑衣女子在綠衣男子扇了白衣女子壹巴掌後,又用酒瓶扇了白衣女子壹巴掌,導致其當場死亡。

其實很多人的回答都是建立在被打的白衣女子受到對方瘋狂暴力輸出的假設上,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是很震撼的。作為受害者,她壹定是極度恐懼和無助的。此時,如果她用破碎的酒瓶導致其中壹名施暴者死亡,理論上被認為是正當防衛。在司法領域,有壹個無限防衛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白衣女子所面臨的情況可以視為壹群人“攻擊”她,且程度較為嚴重,因此符合無限防衛權的要求,不需要為對方抵抗時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唐山打人事件中,白衣女子的暴力場面比海明還要慘。面對三名施暴者的連續毆打,以及用啤酒瓶對其身體和頭部的攻擊,暴力程度不斷升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白衣女子用破酒瓶打死了對方,也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唯壹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的情形是,施暴者停止暴力行為後,白衣女子拿起酒瓶將其中壹人打死,屬於典型的事後防衛,可能認定為防衛過當。但由於襲擊者的行為過於惡劣,白衣女子極度恐慌,害怕被打兩次,所以做出了延遲防衛,司法機關也會從輕處理。所以從白衣女子的角度來看,基本沒有過度防衛,前提是她有還手的能力。

但如果假設第二種情況,綠衣男子搭訕失敗,與白衣女子發生肢體沖突後,互扇耳光。黑衣女子用酒瓶砸向綠衣男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這裏不構成正當防衛,但屬於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但有從輕處理的情節。因為當黑衣女子用酒瓶擊打對方頭部時,雙方的暴力還沒有升級,從語言沖突到推搡,再到綠衣男子掌摑白衣女子。此時黑衣女子用酒瓶擊打對方頭部,實際上是雙方沖突的升級。

如果綠衣男子是在這裏被暴殺的,那麽他背後的悲劇其實並不存在。畢竟主施虐者已經死亡,屋外沖進來協助的幾個幫手看到壹個有能力壹擊斃命的女人,有很大概率會被嚇死,主動報警尋求庇護。那麽最嚴重的後果就會轉移到黑衣女子的瓶子上,討論方向就變成了“當眾猥褻女性時將其殺死是否正當”、“對男性的言語和身體騷擾是否應視為極端暴力”。

在司法領域,雖然黑衣女子殺了綠衣男子,但有過錯的是綠衣男子。而且綠衣男子掌摑白衣女子後,黑衣女子在情緒狀態下用酒瓶攻擊對方,不慎導致其死亡。這是故意傷害致死的輕情節。是的,如果這個酒瓶成為事件的結局,那麽黑衣女子就不能被認為是防衛行為。首先,她不是直接侵權的對象。其次,對方的暴力行為無法對沖她的故意傷害,並且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因此極有可能直接認定為故意傷害,但由於對方先有挑釁行為,可以從輕處理。但是我們離開這些假設的平行宇宙,回到現實中來反思這個打人事件。

幾名被害女子並沒有壹擊斃命,甚至她們的反抗都成了對方暴力升級的機會。面對幾名打人者不斷升級的暴力行為,幾名女子連自己都保護不了。受傷最重的白衣女子仍躺在醫院接受治療,她的傷勢決定了幾名打人者的定罪量刑。

畢竟鍵盤超人可以在網上打開上帝視角,俯瞰整個事件的全過程。但作為壹個在現場用餐的人,看到雙方發生暴力沖突時,可能連誰打了誰都不知道,也無法準確判斷誰應該成為見義勇為的對象。所以他們能在事後幫助受害者並積極取證報警,已經是最大的勇氣了。羅翔老師的文章可謂壹針見血:法律應該鼓勵善行,倡導見義勇為之風。但法律能做的沒有那麽多,更多的時候還是要靠人們的道德自律。而這種自律遠比法律的他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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