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有五種,分別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是司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並隨傳隨到的壹種強制方法。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壹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拘留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時,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壹種強制措施。
以上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壹定會判刑,每個案件壹般需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發現不構成犯罪的,則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否則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後,根據案件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如果法院經審理認為不構成犯罪作出無罪判決,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則作出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