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過了追訴期就不會被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如果犯罪人已經被發現,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藏匿的,永遠都不會超過追訴期。壹經司法機關發現,可立即采取強制措施,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擴展資料
案例:
壹條題為“20年前轟動壹時的南大‘1·19碎屍案’成懸案”的文章在網絡迅速傳播發酵,按照文中的說法,南大這起碎屍案已經發生20年,過了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成為“懸案”。實際上,我國刑法對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最高追訴期20年”的說法不能壹概而論。
這項規定確實是我國刑法第87條的內容,但在這項條文之後,刑法單列條文,對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88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中心主任、江蘇省律協刑委會副主任張誌華說,刑法88條的規定表明,如果司法機關已經立案並鎖定嫌疑人,嫌疑人出逃以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便不存在“追訴期限”過期壹說。
另外,我國刑法87條對刑事追訴期限還有壹條規定,即“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單純以時間限制來確定“不再追訴”的說法太過片面。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建明認為,從刑法條文規定來看,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經過20年不再追訴。但針對南大“1·19”案來說,該案作案手段殘忍、案情惡劣,在確定犯罪嫌疑人後,相關部門可通過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方式,繼續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
另外,針對有說法認為此案應當適用刑法88條中不受追訴期限的規定,李建明教授表示了不同意見。“刑法88條的立法原意在於,司法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後,嫌疑人出逃以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但如果是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且嫌疑人沒有主動逃避偵查的行為,原有的追訴期限規定仍然有效。”
人民網-南大碎屍案追訴期 剛入校女生被人分屍且拋屍最繁華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