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條款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當事人,當事人請求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被許可的,應當與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的解釋
在明確套牌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情況下,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牌照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其承擔連帶責任。
套牌車分為進口套牌車和國產套牌車兩大類。由於對套牌車的處罰只是拘留、扣留、罰款,處罰力度較輕,導致套牌車現象越來越突出,危害越來越大。特別是容易誘發交通事故,使侵權人面臨無法索賠的風險。大部分套牌車造成他人損害後,套牌車機動車所有人要麽駕車逃逸,要麽棄車逃逸,導致無法找到套牌車的真正所有人,套牌車無責任險,賠償救濟最終失敗。
司法實踐中,因租賃、借用等原因導致套牌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意見不壹致,發生交通事故時,套牌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壹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持牌機動車所有人和持牌機動車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不在現場的。原則上,持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單獨承擔賠償責任,持牌機動車所有人不宜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分擔責任。
具體案例
案例1:
套牌車出事誰賠?
[案例]
原告支持* *
被告* *信用社
被告* *縣公安消防大隊
2004年6月25日,原告* *駕駛摩托車至撫州長途汽車站招待所,與江西籍黑色桑塔納牌小客車m0**84相撞。桑塔納右大燈刮傷原告右腳,導致原告右脛腓骨骨折。肇事車停了壹會兒後,司機沒有下車接受檢查,即駕車逃離現場,逃逸。此後,司機下落不明,身份不明。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療費17007元。出院後,醫生建議壹年後進行內固定,醫藥費4000元。撫州市交警支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現場勘查,並對江西籍m0**84車主及駕駛人下落進行了調查。2004年8月13日,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 *農村信用社騙取、挪用其他車輛的車牌,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當事人逃逸。當事人應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且當事人應支持* *無證駕駛摩托車。
另查明,被告* *農村信用聯社於1995年1月從* *農行* *實業有限公司租賃北京吉普壹輛,車牌號為O * * 84,車牌號1997變更為江西m0**84。1998年2月,* *農村信用社向* *縣消防大隊出示車輛、車牌等車輛手續,作為軍屬支援材料。2003年3月13日,* *信用社出具甘m0**84於6月1999 11被盜的虛假證明,要求* * *實業有限公司停止支付全部費用。2004年9月31日,**縣消防大隊出具證明稱:1998年2月,* *農村信用聯社將甘m0**84北京吉普及所有行駛證贈送給* *消防大隊作為擁軍物資,* *消防大隊此後壹直作為實際所有人使用,該大隊因2004年保管不當贈送該車兩件。
[試用]
壹審法院認為,本案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肇事司機駕駛套牌為贛m0**84桑塔納的客車後逃逸。到目前為止,他的真實身份無法確定。江西省的jeep m0**84和車牌的最終實際所有人和管理人是**消防大隊,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車牌被盜或丟失。所以不能排除肇事的桑塔納是* *消防大隊的,用的是江西省的車牌號m0**84。交警部門認定肇事的桑塔納負事故主要責任,故判決* *消防大隊對原告承擔70%的責任。被告* *農村信用社不是江西m0**84車的最後實際控制人和管理人,對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壹審宣判後,被告* *消防大隊提出上訴,認為不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請求將肇事司機追加為本案當事人。二審法院認為,江西籍車號為m0**84的桑塔納的駕駛人肇事後逃逸,但該車牌號的使用人為**消防大隊,上訴人* *消防大隊也出具證據證明其車牌被盜或丟失。壹審法院根據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贛m 0**84車牌的實際控制人、管理人並無不當。上訴人建議將肇事司機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因為肇事司機已經逃逸,上訴人可以先賠償被上訴人,再向肇事司機追償。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得當。
[解釋]
本案中,司機駕車逃逸,沒有找到下落。被告* *農村信用社請求追加壹名駕駛員為被告,但所請求追加項目的基本信息與知情人提供的信息不符,使得法院沒有理由和依據認定追加項目的真實身份,因此無法追加肇事駕駛員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事故車輛為桑塔納乘用車,但使用的車牌為吉普車,且事故車輛為註冊車。交警無法核實桑塔納轎車和駕駛該車的司機。根據註冊品牌,吉普車和車輛的最終實際管理人和所有人是* *消防隊。因* *消防隊不能證明其車牌是被盜或丟失,壹審法院推定* *消防隊為註冊車。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責任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壹輛套牌車發生事故,車輛逃逸,車主不明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責任主體的不確定性是地方法院反映最強烈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在界定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基本以行政支配和行政利益的“二元論”作為判斷基準。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有兩個標準:壹是執行權,即誰有權控制和支配執行車輛;另壹個是執行利益的歸屬,即車輛執行誰受益。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也體現了行政主導與行政利益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判斷主體的“二元論”精神。比如關於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後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的批復,關於昨天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由原所有人承擔的請示的批復等。本案的責任主體是贈與形式的責任主體,即車輛所有人在特定情況下將車輛贈與他人使用,車輛的受贈人是執行人,是執行利益的所有人。因此,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受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審法院認定,肇事車的掛牌編號為贛m0**84,先後兩次出租出借,最終實際控制人和管理人為**消防支隊。消防隊無證據證明車牌被盜或丟失,故推定為肇事車車主,責令* *消防隊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建立合法有序的交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