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起草濱海新區經濟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濱海新區區域城市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審批濱海新區各功能經濟區的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
(四)協調或審批在濱海新區建設並經市級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協調並組織實施濱海新區跨行政區域和功能經濟區的建設項目;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濱海新區建設發展專項資金;
(六)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有關部委在濱海新區的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濱海新區各區人民政府和功能經濟區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行政管理工作,並接受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對經濟建設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土地利用、產業布局、重點投資項目、結構調整等涉及濱海新區長遠發展全局的重要經濟事項,應當向濱海新區管委會報告。
濱海新區內區人民政府和各功能經濟區管理機構決定的事項與本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規劃不壹致的,濱海新區管委會應當予以糾正,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第七條濱海新區管委會會同市行政管理部門,推進濱海新區政府職能轉變和審批制度改革,遵循廉潔、高效、勤政的原則,依法行政。
行政審批的依據、內容、對象、條件、程序和時限必須公開;未經公示的,不得作為審批依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撤銷不利於濱海新區發展的行政審批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範圍、標準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事先公開。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納。第八條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濱海新區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第三章投資促進和保障第九條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均可在濱海新區投資興辦各類企業,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第十條濱海新區重點鼓勵以下投資項目:
(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三)采用高新技術的傳統工業項目;
(4)現代服務業項目。第十壹條在濱海新區投資設立的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濱海新區產業布局規劃的投資項目,享受功能經濟區相應的特殊優惠政策。第十二條鼓勵國內外從事金融、保險、律師、會計、信息咨詢、風險投資和研發的組織和個人在濱海新區設立機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第十三條濱海新區應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制止壟斷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第十四條濱海新區應當按照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目標,統籌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在能源、交通、通信、信息等方面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良好條件。第十五條濱海新區應當健全和完善社會服務功能。推動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提高濱海新區人民的文化品位和綜合素質。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濱海新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第十六條濱海新區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依法保護環境,改善和提升濱海新區整體環境質量。
濱海新區禁止新建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項目,擴建、改建項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第十七條濱海新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護各類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