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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壹庭2015.6.17。南廣房產上訴案民事判決

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部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法院: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編號:(2015)鐵民壹中字。00185

上訴人(原審被告):鐵嶺市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為鐵嶺經濟開發區文莊子支行。

法定代表人:賈德輝,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壽,遼寧壹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該公司副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處(個人獨資企業),住所地沈陽市皇姑區淮河南街15號。

負責人:陳紅衛,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呂翔,遼寧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於友,男,出生於1954,漢族,住朝陽市雙塔區。

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鐵嶺經濟開發區城南街道福州2號考察團。

法定代表人:新美樂股份公司,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鐵嶺南關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4)鐵開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00106買賣合同糾紛壹案,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鐵嶺南冠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壽、周,被上訴人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處的委托代理人呂翔,原審第三人余有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處壹審訴稱,12年6月,原告與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於友簽訂買賣合同,原告向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超聲波熱量表704個,合同價款684970元。熱量表安裝完畢並通過測試後,被告支付了313988的貨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鐵嶺市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於友* * *支付貨款、費用及利息384239元,並承擔本案受理費。

被告南光置業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買賣關系,且該公司與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約定約定工程合同價款壹次性擔保且整體工程不結算,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

第三人海川公司稱,其公司未與原告簽訂銷售合同,也未委托他人簽訂合同,與原告彭雲經銷處不存在銷售關系。

第三人俞友樹稱自己是施工方代表。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提出水表、電表、熱量表控制在200萬元。合同執行時,款項分別匯入供應商賬戶。與原告彭雲經銷處簽訂合同後,支付預付款和貨款313988元,余款370982元未付。

壹審查明,2011年3月25日,第三人海川公司(原鐵嶺經濟開發區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南光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史聖桃園小區壹期工程合同協議書》,約定由海川公司承接被告南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史聖桃園建設項目壹期工程,並約定了合同範圍。2012年6月4日,原告彭雲經銷部與第三方海川公司子公司史聖桃園項目部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原告提供超聲波熱量表704只,合同價款684970元,預付款40%,余款60%安裝後壹次性結清。同年6月19日,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在《工程款支付申請表》上簽署了合同價款及貨款,同意按合同約定執行並支付,並於6月21日向原告支付預付款273988元。之後,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支付原告現金4萬元,余款370982元未支付。原告在承接被告南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史聖桃源建設項目的第三海川公司安裝超聲波熱量表,原告安裝費用為654.38+0.7萬元。另外發現中國人民銀行2065438+2002年7月發布的壹至三年期(含三年期)同類貸款利率為6.15%。

壹審法院認為:1。論債權債務的主體。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2年6月25日簽字認可了“史聖桃源”項目部與原告彭雲經銷部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的內容,並於同年6月25日將涉案熱量表送檢。同年6月21日,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按合同約定直接向原告彭雲經銷處支付了全部預付款,後直接支付原告貨款4萬元,熱量表安裝未列入史聖桃園小區壹期工程合同。據此,“史聖桃源”項目部與原告彭雲經銷處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應視為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的行為,該產品銷售合同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構成要件,故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與原告彭雲經銷處依法成立了買賣合同的民事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據此,原告彭雲主張經銷部要求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支付貨款370982元及安裝費1.7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是,關於運費和倉儲費的主張以及要求第三方支付貨款的主張未得到支持,因為其未能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第二,關於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請求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產品銷售合同》第三條規定,自到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驗收。2012年6月25日,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送檢熱能表704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證明被告收到熱量表的時間。據此,應推定被告南光房地產公司於2065438年6月25日收到原告彭雲經銷處的熱能表。《產品銷售合同》第六條約定,剩余60%的款項在安裝後壹次性結清。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未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證明安裝完成時間。據此,應推定2065438年7月16日安裝驗收完畢。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原告彭雲經銷處支付剩余價款370982元,屬於違約行為,被告南廣房地產公司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據此,原告彭雲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由於產品銷售合同中並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因此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零九條、第壹百五十九條、第壹百六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1 .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處支付貨款370982元及逾期利息(2002年7月2017日至付款日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為6.17。2.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處支付安裝費17000元;三。駁回原告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處的其他訴訟請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64元,由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後,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以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原審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部供應熱量表的買方,應承擔付款責任為由提起上訴。原審原告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處答辯,同意原判。原審第三人於友、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25日,原審第三公司(原鐵嶺經濟開發區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南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史聖桃園小區壹期工程合同協議書》,約定由海川公司承接南光置業公司開發的史聖桃園建設項目壹期工程。合同中規定了水、熱、電和電信。第七條規定,分戶相關的水表、電表、暖氣鎖閉閥的配置和安裝,按照鐵嶺市有關部門的具體要求執行。水表、電表、暖氣鎖閥品牌由甲方指定,乙方負責采購和施工。電表箱的生產廠家由甲方根據市場價格指定,乙方負責采購和安裝。2012年6月4日,被上訴人彭雲經銷處與原審三公司史聖桃園項目部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彭雲經銷處提供704只超聲波熱量表,合同價款684970元,預付款40%,余款60%安裝後壹次性結清。同年6月19日,南廣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在《工程款支付申請表》上簽署了合同價款及貨款,並同意按合同執行和支付。6月21日,彭向運輸經銷部支付預付款273988元。之後,南光房地產公司以現金形式向彭雲經銷處支付了4萬元,余款370982元未支付。彭雲經銷部在第三家公司承接的南廣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史聖桃源建設項目中安裝了超聲波熱量表。彭雲經銷部安裝費用65438+70萬元。

本院認為,12年6月,被上訴人彭雲經銷部與原審三公司史聖桃園項目部簽訂產品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彭雲經銷部按約定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安裝熱量表,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彭雲經銷部支付剩余價款370982元,屬於違約行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應承擔付款責任。原審判決未將付款責任置於合同壹方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應予糾正。關於上訴人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否也應承擔合同價款的問題。鐵嶺市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史聖桃園小區壹期工程合同協議書》,對水暖、電、電訊作出了約定:入戶相關的水表、電表、暖氣鎖閉閥的配置和安裝按鐵嶺市有關部門的具體要求執行,水表、電表、暖氣鎖閉閥的品牌由甲方指定,乙方負責采購和施工。電表箱的生產廠家由甲方根據市場價格指定,乙方負責采購和安裝。本案爭議的熱量表雖不是本條款約定的供熱鎖閥,但熱量表的購買和安裝是按照鐵嶺市供熱主管部門的要求和鐵嶺市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指定,產品購銷合同是由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和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部簽訂的。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替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直接向彭向交通運銷處支付了全部預付款,再直接向彭向交通運銷處支付購房款4萬元。據此,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購買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部熱量表時,視為甲方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甲控物資,由甲方支付購買費用。對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稱,其已與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結清工程款,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已承認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欠其工程款,故不應承擔貨款。鐵嶺市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雖提供了《說明》和《付款憑證》,證明南光公司已向海川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但《開盤說明》並非工程決算文件,僅憑南光公司不能證明其不欠海川公司工程款。因此,南廣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4)第00106號民事判決;

2.改判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處支付人民幣3709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至付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6.15%計算);

3.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處支付安裝費17000元;

4.上訴人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對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承擔連帶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駁回被上訴人沈陽鵬運通物資經銷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壹、二審案件受理費各7064元,由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主審法官孫偉

代理法官裴浩生

代理法官賈春紅

2015年6月17日

職員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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