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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官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主觀性: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提交,並經人民法院許可;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允許,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如實作證和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法官應當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4.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不允許證人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允許證人對質。相關法律法規《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取提供書面證言、利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所謂“因實際困難不能出庭”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是指下列情形: (壹)因年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不能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崗的;(三)道路特別長,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根據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證人依職權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除外。”以上是邊肖為妳整理的內容。如果需要證人作證,民事偽證屢見不鮮的原因之壹就是很多證人的作證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所以要請證人簽保證書。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有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有三個要求: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詳細、深入的審查,盡可能認定偽證或者有明顯缺陷的證據。證人出庭作證,法院首先需要確認的是證人是否確實是法院傳喚的證人,這就需要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同時,法院要告知他如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即法院有壹定的義務告知證人應當如實作證,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證人偽證不僅會損害部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會妨礙法院的正常審理,導致錯案、誤判,降低司法權威。因此,為了促使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偽證罪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庭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證人。2.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庭應當對證人的作證能力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提交有關部門進行鑒定。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出席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們有壹種潛意識傾向,會接受占主導地位的人的觀點,這無疑會影響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的觀點對自己經歷過的具體事實進行切割和選擇後,證言就不再是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為保證證人證言的可信度,避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誘導暗示,以及庭審氣氛的影響,需要對證人進行隔離,證人除出庭作證期間外,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4.法庭詢問證人時,除組織證人對抗的人外,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之所以要求證人不允許其他證人到場,大致與上述原因相同,即保證證言的可信度,防止證人在不當引導和壓力下改變證言。然而,有壹個例外。如果證人的陳述相互沖突或者不壹致,這時法庭可以組織證人對質,證人之間會相互辯論,確認哪個證人的證言更可信。司法實踐中應註意的問題是,證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l條規定的特殊情況,經法院許可可以不出庭,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證言。第四十壹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壹)當事人對證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的證言沒有異議的;(二)證人因年老、體弱或行動不便不能出庭的;(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4)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無法出庭的:(5)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不能正確表示意思的人不能作證。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誌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進行鑒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第四十五條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出示身份證明。法院應當告知他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法庭詢問證人時,除組織證人對抗的人外,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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