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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早上被撞沒有證據怎麽抓真兇?

“福建××××輕型貨車與人力三輪車交通事故的痕跡形態無法認定。”福建省福清市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林誌龍看著手裏的鑒定所回函,皺起了眉頭。

不確定三輪車被貨車撞,犯罪嫌疑人於長雲不認罪,相關證言重復...面對如此棘手的案件,林誌龍決定通過調查和實驗還原真相,並在法定期限的最後壹天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3月26日,於長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疑點重重。誰是真正的兇手?

2017 12 15 6: 30,福清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壹輛輕型貨車(閩××××)在龍田鎮東碧島海堤處撞上壹輛人力三輪車,司機駕車逃逸。被害人余老漢後於今年6月65438+10月1死亡。福清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後認定於長雲為肇事逃逸人,於是於6月5438+10月10向福清市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卷宗放在林誌龍的辦公桌上。

看完整個案件卷宗後,林誌龍充滿了懷疑。

犯罪嫌疑人於長雲承認當天駕車經過事故現場,但堅稱自己從未見過人力三輪車撞上更不用說的任何車輛。於長雲的律師表示,於長雲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具備逮捕條件。

關於10多位證人,眾說紛紜。有人說看到被害人被工具車撞倒,有人說余長雲曾經承認撞了人,還有人說事故發生在余長雲的車開走後...目擊者無壹人能清晰描述事故經過,最近的監控錄像距離現場1300m。

尤其讓林誌龍感到奇怪的是,缺乏對車輛碰撞痕跡比對的鑒定意見。痕跡比對的鑒定意見往往是交通事故案件定案最關鍵的證據之壹,也是確認兩車相撞的最直接的客觀證據。鑒定出具的回函顯示,由於事發時間久遠,無法準確勘查兩車碰撞後留下的新舊痕跡,無法進行鑒定。

“兩車相撞後,在事故車上找不到碰撞後的痕跡。”林誌龍說,“我辦案十幾年,從來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肇事者是余長雲嗎?林誌龍認為,如果有疑問,必須進行調查和核實。在沒有確鑿證據支持之前,不好下結論。然而,面對如此棘手的案件,如何在7天的審查逮捕期限內補強證據,形成證據鏈,成了對林誌龍的壹大考驗。

場景再現鎖定目標

林誌龍反復檢查了監控錄像。當日6時08分,余老漢騎著人力三輪車經過監控路口。期間,先後有三輛車進入事故路段,余長雲駕駛的輕型貨車距離三輪車最近,僅相隔四分鐘,且該路段為單行道,無支路。從這點來看,於長雲的嫌疑確實最大。

林誌龍決定親自去現場,對當時的場景進行“現場還原”。林誌龍和調查人員來到了監控路口。根據監控視頻測得的兩車速度,他們駕駛人力三輪車和輕型貨車壹起向出事地點行駛。據估計,三輪車和貨車到達事故現場的時間僅相差壹分鐘。據目擊者證言,於長雲在事故現場停車讓車上乘客下車,然後掉頭離開。計算壹下8名乘客下車的時間,大概需要1分鐘,與三輪車到達的時間重合。

調查實驗加強了林誌龍內心的信念,但它不能作為直接證據。林誌龍認為我們必須小心,既不能遺漏也不能誤抓。他進壹步組織案件骨幹,成立辦案小組,為了完善證據鏈,決定把嫌疑人壹個個破掉。

經過討論,辦案組決定兵分兩路。壹組民警專門與公安機關溝通,要求公安機關聘請其他資質更高的技術人員對車輛進行細致的痕跡比對和辨認。另壹組查找分析關鍵證人重復證言的原因,制定對策,獲取可靠證言。

解惑解惑。

林誌龍詳細對比了在場多名目擊者的證詞,發現於長雲車上的8名乘客中,有6人下車後離開,但有2人留在現場等待。如果當時發生了事故,那兩位乘客很可能目睹了事故的全過程。但為什麽兩人都無法清晰描述當時的情景,前後幾份筆錄又有出入?林誌龍決定關註這兩個關鍵證人。

經過反復檢查,辦案組終於找到了突破口,然後和辦案人員壹起釋法講理,最終打通了證人的思想工作。目擊者王證實,當時他和妳正好站在貨車的左後方,目擊了事故發生。妳擔心余長雲會被追究責任,就找王幫忙隱瞞真相,王答應了。

兩名目擊者* * *證實,當天,於長雲等乘客下車後,倒車準備掉頭。在倒車過程中,他們與路過的余老漢駕駛的三輪車車頭相撞,致其倒地。余長雲下車發現余老漢受傷後未實施搶救,直接駕車離開。之後,於長雲還打電話給妳,詢問被害人的傷情。

為了鎖定證詞的可靠性,林誌龍要求偵查人員調取了余長雲的手機通話記錄清單,證實余長雲確實在案發後不久給妳打過電話,與妳所說的壹致。掌握關鍵證據後,辦案組對余長雲進行了訊問。在鐵證面前,於長雲再也無法斷然否認自己沒有與三輪車相撞。

至此,壹條完整的證據鏈基本成型。17年10月17日,林誌龍下達批準逮捕決定書。

值得壹提的是,新的痕跡比對鑒定意見在被捕後的第二天就被送到了林誌龍。意見書稱,在人力三輪車前輪胎右側壁提取到鐵銹斑,與於長雲駕駛的車輛尾部的鐵銹斑完全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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