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屬於正常的咨詢和業務範圍,當然是可以的甚至是必須的,律師有必要給委托人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講解案件的司法流程和註意事項,分析這個案件代理的難度,不過律師不應該對案件的代理打包票(什麽這個案子肯定能打贏什麽的),只是在現實生活中律師可能會覺得委托人欠缺基本法律知識而不主動和委托人進行必要的交流,嚴格來說這是不應該的。
聘請律師的註意事項如下:
1、遇到法律問題應及時聘請律師。壹方面,律師會根據案情需要及時收集和固定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另壹方面,律師可幫助當事人及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2、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也應有省、直轄市級司法廳(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並有當年的年審記錄,無證或有證但無當年年審記錄的都不得以律師的名義執業。
3、律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
4、要註意不要聘請拍胸脯的“三包”律師,打官司本身就是風險極大的活動,沒有絕對的勝敗。
5、聘請律師要簽訂書面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壹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