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沒有無罪辯護理據,量刑步驟: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最後根據有證據證明的量刑情節確定宣告刑。2、實質性證據材料: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等最終處理結果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對於證據材料中證明的具體行為細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會從指控的角度進行法律屬性方面的解讀,而辯護律師會從辯護的角度進行法律屬性方面的解讀,法院最終會采納哪壹種解讀方式,就看哪壹種解讀更有理有據。3、咨詢的局限:咨詢只解決尋找律師的問題,通過咨詢,了解律師的法律素養、語言技巧等基本功,找到自己認為合適的律師;咨詢是解決不了案子本身問題的,因為您咨詢得再明白,您沒有律師的權利、也沒有律師通過諸多親辦案例積累的知識、技能上的實踐經驗,是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況且,律師是圍繞全案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是壹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千案千變千種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詢得明白。第壹時間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處理。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是壹個以刑事證據審查、判斷與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逐步展開過程。律師是專業人士,與醫生分腦科、胸科等專科壹樣、也是分民事、刑辯等專業的。所以應當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