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本規則適用於律師參與非訴訟案件。
?規則三。律師參與非訴訟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責,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律師從事本準則規定的活動時,其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
?第五條?參與非訴訟案件的律師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參加非訴訟案件後,應當與當事人簽訂代理合同,委托律師辦理具體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要求委托人以名義委托。
?第七條?律師不得代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非訴訟事務。
?第八條?律師簽訂非訴訟代理合同後,應當與委托方協商並做好記錄,確認委托事項的內容、授權權限和完成標準。
?第九條?律師應當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填寫和報批相關案件審批表。
?第十條?委托人應簽署授權委托書。
?第十壹條?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在五日內擬出非訴訟事項代理意見書,報所屬業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如有特殊情況,經其所屬業務部門主管副主任同意,律師可在接受委托後十日內擬出非訴訟事項的代理構想,報其所屬業務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代理意見經業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三日內,律師應將代理意見告知委托人,並與其形成統壹意見。
?第十三條律師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時,應當持有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調查取證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律師共同進行。
?第十四條律師根據代理合同和與委托人談話的筆錄開展非訴訟代理工作。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應當提請事務所主任批準終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項無法完成;2.委托事項不合法;3.委托人隱瞞重要證據的;4.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終止委托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條律師完成委托事項後五日內,應當以本所名義向委托人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詳細說明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間、取得的證據、所依據的法律、具體事項的完成結果、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十七條?律師應當在出具法律意見書後五日內擬出辦案書面總結,委托方應當出具書面委托代理意見反饋表。
?第十八條?律師應在擬出辦案總結後三日內,將本案所有材料提交業務部門副主任和分管案件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批結案。
?第十九條批準結案後三日內,律師應當將案件材料裝訂成冊,送交辦公室保存。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