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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法律規定在哪裏?

法律上沒有關於這種行為的規定,但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這壹規定只是限制同壹律師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同壹案件中代理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沒有禁止性規定。

但是,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分別擔任原被告和被告的代理人的行為,仍然屬於雙重代理,原則上是不允許的,除非雙方事先書面同意在偏遠縣(市)只有壹個律師事務所,這壹點早在司法部《關於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在同壹案件中擔任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中已有解答。

根據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統壹受理的業務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及其委托人承辦的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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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發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同壹訴訟案件中,指定本所律師擔任原告、被告人代理人,或者在同壹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該行為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受理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對於該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等處罰。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受理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 (壹)委托本所律師擔任同壹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人代理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此外,處罰辦法還應當處罰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的律師,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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