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溶液過程
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這裏要註意區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的姓名。被告是公訴後的名字。因此,犯罪嫌疑人從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之日起,可以委托辯護人。
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作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中的辯護人範圍並不局限於律師,而在實踐中,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更為合適。如果家庭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