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滿18周歲,打人致人輕傷的量刑規定是: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滿十八周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打人造成輕傷的,不予處罰。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
2.法律依據: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打架會被關多久?
1.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暫時剝奪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審查的臨時強制措施。
2.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3.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
5.因此,拘役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壹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羈押後的羈押時間可長達37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