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除律師外,不允許會見任何人,不能使用任何通訊工具。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您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請委托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詢問指控的罪名並會見嫌疑人。
法律依據: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十六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和特別嚴重的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