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果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擔心案件過程中某地存在地方保護,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的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作為法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司法程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民告官”,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壹項重要制度。
3.土地征用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征地糾紛中,大部分訴訟是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不多,但並不是所有程序都要行政訴訟,有時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那就盡量走民事訴訟程序。征地糾紛中經常發生的民事糾紛包括: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獎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稱為征地補償協調裁決,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爭議的補償標準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決定,這是國家為減少和解決征地糾紛而實行的壹項制度。該機制可分為兩部分。壹個是協調,而不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沿,不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5、征地爭議聽證制度
征地爭議聽證制度可分為兩類,壹類是主管部門依據職權組織的聽證,壹類是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才組織的聽證。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會包括:制定或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制定或修訂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