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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夥犯罪壹個律師只能為壹個犯人辯護嗎

團夥犯罪壹個律師只能為壹個犯人辯護。***同犯罪(團夥犯罪)的案件,偵查機關由於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先後抓獲、證據尚缺等原因壹般將犯罪嫌疑人分案移送審查,檢察機關分別將其提起公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壹十七條第二款、《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七條均有關於***同犯罪的案件,壹名辯護人不得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規定。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立案的條件:1.有犯罪事實發生;2.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偵查機關既可以以事立案,也可以以人立案。無論以事立案還是以人立案,偵查對象都是特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通常都是根據特定犯罪事實而立案,不因為該犯罪事實是由數名犯罪嫌疑人實施而立數個案件。***同犯罪中,如果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由於證據尚缺等原因,偵查機關就會將已經具備審查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訴機關審查,將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分案處理,等到同案犯抓獲後或者進壹步偵查取證後,再次將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訴機關審查。每移訴壹次,都是壹個案件材料,但立案決定書是唯壹的,卷宗材料形式上、內容上基本上相同,實質要證明的事實是壹樣的。因此,案件是壹個法律名詞,在刑事訴訟中,“案”含義應當來源於《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就是指犯罪事實。同壹犯罪事實或者***同犯罪中,無論有多少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壹個案件。

因此,團夥***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分案處理的案件律師不可擔任兩名以上被告人的辯護人,只能為壹個犯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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