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本質上是壹種通知,通常是告訴對方該怎麽做。壹般以書面形式作出,但個人認為,如果能證明對方收到了律師發來的短信,包括對方承認收到相關內容的短信,就能起到通知的作用。但在現實中,如果律師函是短信發送的,壹般很難證明對方已經收到,即不能起到律師函的作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律師函的作用:
1.律師函可以通過便捷的方式追討委托所欠貨款等債權。
2.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延緩訴訟時效的效果。
3.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侵害。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是壹般商務信函和民間信函所不能及的。
4.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
5.通知終止合同。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采取短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其他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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