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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夥組織25名女子涉黃,法院宣判刑罰後卻遭檢方抗訴,為什麽?

團夥成員組織25名失足女子從事賣淫活動,兩個月獲利150.6萬,結果幾名團夥成員分別被判刑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的徒刑,並處30萬至壹千元的不等罰金。妳覺得是重了還是輕了?福建寧德蕉城區檢察機關發布案情信息,公布了該案的詳細信息,並就該案的判決提出抗訴:判輕了。今天小編帶妳看看該案的詳情。

據悉,該案涉及7人,分別是黃建敏,男,31歲,曾因故意傷害和涉毒被警方處理;張書文,男,34歲,曾因賭博兩次被警方處罰;麻金平,女,39歲;蘭某某,男,30歲;雷某某,男,26歲;黃某某,男,28歲。該6人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3月23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警方執行逮捕。李某某,女,31歲,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6月29日被警方取保候審。

起訴書顯示,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3月22日,黃建敏夥同張書文、麻金平、林某某(另案處理)、劉某某(另案處理)在位於寧德市蕉城區某賓館5樓、6樓客房內組織25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並先後雇傭李某某、蘭某某、雷某某、黃某某及劉某某、許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協助開展賣淫活動。

該賣淫場所實行服務員由領班管理,領班由經理管理,賣淫女由“媽咪”、經理管理,經理、“媽咪”向老板負責的管理模式,並使用上鐘單、計鐘單對場所賣淫情況進行登記,制定考勤、獎懲、押金等制度對賣淫女進行管理。

其中,黃建敏系該賣淫場所的老板。張書文擔任場地經理,負責管理該賣淫場所日常事務、提取並管理賣淫收入、對賣淫女進行考勤、發放賣淫女工資等,並從每次賣淫所得收益中獲取7元抽成。麻金平為該賣淫場所的“媽咪”,負責招攬、管理賣淫女,並從每次賣淫所得收益中獲取20元抽成。林某某、劉某某系該賣淫場所領班,負責管理服務人員、帶領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等,並從每次賣淫所得收益中獲取3元抽成。

李某某系該賣淫場所的財務人員,負責制作賣淫場所每天營業收支日記賬、賣淫女工資賬、場所每個月收支總賬等。蘭某某、雷某某、黃某某及許某某某系該賣淫場所的服務人員,蘭某某、雷某某、黃某某等人負責接待嫖客、打掃房間、代收嫖資、帶領賣淫女到房間供客人挑選等。劉某某系賣淫場所的司機,其負責接送嫖客。

2018年3月22日淩晨,寧德市警方在行動中在該場所查獲嫖娼人員1名、賣淫女8名,抓獲涉嫌組織賣淫和協助組織賣淫的被告人黃建敏、張書文、麻金平、蘭某某、雷某某、黃某某及劉某某、許某某某等人,現場查獲上鐘單、記鐘單、考勤表等材料。2018年6月28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李某某。後經鑒定,在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3月19日短短60多天裏,黃建敏等人組織賣淫***獲利150.6萬余元。

2019年1月,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黃建敏、張書文、麻金平通過招募、管理等手段,組織25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非法獲利150.6萬余元,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蘭某某、雷某某、李某某、黃某某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建敏具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

不久,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壹審判決:黃建敏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張書文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麻金平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蘭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雷某某和黃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壹千元;李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

該案判決後,2019年12月底,寧德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認為對黃建敏、張書文、麻金平判處的罰金刑畸輕,屬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罰金刑明顯不當;對雷某某、黃某某個人獲利的事實認定有誤,導致罰金刑明顯失衡;同時對蘭某某判處罰金二萬元,遠高於在***同犯罪中作用更大的已決犯劉烜的罰金刑,亦導致罰金刑失衡。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黃建敏等人非法獲利***計150.5814萬元,壹審法院亦判決認定非法獲利150.5814萬元,但壹審法院以各被告人犯罪實際所得的兩倍以上判處罰金,屬法律適用錯誤。檢察機關認為犯罪所得與非法獲利的內涵是壹樣的,均指犯罪行為人犯罪收入的總和,而不能理解為“利潤”。無論是賣淫嫖娼本身還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對此類行為持否定評價,決定此類行為人由此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都是非法的。

此外,檢察機關認為,壹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黃某某獲利300元,被告人雷某某未獲利,該事實認定錯誤。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後辯稱其於2018年2月份應聘到場所上班,僅領取到300元工資。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後辯稱其於2018年2月13日應聘到場所上班,未領取到工資。但是在案手機支付交易記錄等證據證實,在該賣淫場所經營之初,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蘭某某的手機已在收取嫖資。

檢察機關還指出,在2019年9月26日,壹審法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對該案同案犯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法院認定劉某某非法獲利6000余元,但僅判處3000元罰金。在案雷某某、黃某某、蘭某某的供述均指向劉某某系領班,劉某某到案辯稱其是張書文老鄉,所以張書文給其掛領班身份,月工資有6000元。該案證據足以證實劉某某的工資是蘭雙峰等人的兩倍,體現劉某某的犯罪地位高於蘭某某等人,但是壹審對被告人蘭某某判處2萬元罰金遠高於劉某某的罰金刑,該判決明顯不當。

“黃賭毒”被稱為社會的毒瘤,壹直以來,執法機關對此都是“零容忍”。不知道妳對該案有什麽看法?歡迎評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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