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家住河南盧氏縣黃灣村的秦運換,到附近山坡挖藥材,順便挖掘了三株蕙蘭,在將它們帶回家的途中被森林公安查獲。隨後,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對秦運換提起公訴,其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
該案經媒體報道後引發關註。看到報道後秦運換越琢磨越覺得冤枉,於是他找到壹位援助律師,開始申訴。5月23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下發 “再審決定書”,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案件將由盧氏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與秦運換同時收到“再審決定書”的還有另外3名村民,他們同樣因挖掘蕙蘭獲刑。
秦運換說,他們拿到法院“再審決定書”的那天,非常高興,四個人將“再審決定書”托在胸前合影,仿佛已被宣判無罪壹樣。在秦運換的認知中,這樣的轉折實屬不易,“他們能為我壹個老百姓的事情承認錯誤,以前是不敢想的。”
他現在期待再審被判無罪,也希望無罪後能申請到國家賠償。自己被這件事搞得身心俱疲,不能外出打工掙不上錢,晚上整夜整夜的失眠,兒子生了重病,每個月5000元左右的治療費只能到處借,“家庭陷入從未有過的困境。”
早些年田間地頭都有,“不是什麽稀罕物”
盧氏縣地處河南西部,位於豫陜兩省交匯處,秦嶺山脈東麓。縣誌介紹,這裏“溝壑縱橫,群山環繞,山清水秀,特產資源豐富”。
黃灣村距離盧氏縣城70多公裏,每天壹趟往返的大巴車順著洛水河邊蜿蜒的山路壹上壹下,單程近3個小時。
這裏和大多數山區壹樣,年輕人很早就外出打工,剩下的婦女和老人就在家撐起大棚種植香菇、木耳等農作物,後來禁止砍伐樹木,閑暇下來他們就進山挖點藥材,補貼家用。
秦運換從十幾年前就開始在三門峽、靈寶等地的礦山從事打鉆工作。經常下到100多米深的礦井,將放炸藥的孔鉆好,隨著壹聲巨響,礦石炸裂,礦工壹哄而上將礦裝車運出。每年能掙七八萬塊錢,這份“玩命”的工作秦運換壹幹就幹了十幾年。
直到2015年,年齡增加,他逐漸吃不消礦上高強度的體力活,於是回到家中。閑在家裏掙不來錢,他不得不像其他村民壹樣,進山挖藥材。
秦運換和村民們主要挖掘壹種叫“白芨”的藥材,將其幼苗挖回,栽種於房前屋後,待其長到壹定程度,再挖出,賣給藥商。
5月27日跟隨秦運換走進他家附近的山裏,每走幾步他都會給指在樹林中探出頭的蕙蘭。在他的記憶裏,蘭草“不是什麽稀罕物”,早些年田間地頭、路邊坡上都有生長,大多數並不起眼,村民也不會分辨品種,統壹叫作蘭草。每年三至五月蘭草開花,濃郁幽香,村民們偶爾碰到這種讓人眼前壹亮的“好草”,常會挖回家栽種欣賞。
秦運換說,2004年前後,“蘭草”市場火熱,他們周邊山區80%的村民都上山挖過蘭草賣錢,價格就10塊、20塊,後來,隨著蘭草價格下跌,村民也就不再上山挖蘭草賣了。
改變秦運換命運的那次,是2016年4月22日,他和同村村民秦帥上山挖藥,下山路上,壹股香氣引起了他的註意,四下找了找,發現坡上幾株蘭草開得正艷。於是他和秦帥各選擇了壹叢蘭草,小心翼翼地動手挖起,連同藥材壹起掛在摩托車上的布袋子裏,準備帶回家栽種。
隨後,兩人在回家途中被森林公安查獲。
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被判三緩三
2016年12月,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對秦運換和秦帥提起公訴。隨後,盧氏縣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
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秦運換在未辦理野生植物采集證的情況下,擅自采挖蘭草壹叢三株,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非法采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遂認定被告人秦運換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秦運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而秦帥則因為家中還栽種了另外壹些蘭草,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5000元。
最初,不懂法律的秦運換雖然心有不服,但也只能自認倒黴,“公安和法院都認定有罪了,那我還能上訴?”後來,隨著報道此案的越來越多,秦運換所挖的蕙蘭究竟是否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成了爭論焦點。
據新京報報道,《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壹批)》收錄了近400種植物,並沒有蕙蘭。中國野生植物保護協會也表示,目前蕙蘭尚不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雖然有些專家有提議將蕙蘭納入國家重點保護名錄中,但因為壹些立法等方面的問題,還沒有被列入保護對象。”
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曾表示,雖然國家名錄中沒有收錄蕙蘭,但因為它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植物,所以被列為河南省重點保護,“現在屬於河南省重點保護植物”。
看到報道後,秦運換越琢磨越覺得冤枉,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違法。他告訴像護林防火,濫砍濫伐這樣的標語和宣傳到處都有,村民都知道那樣做違法,但是他從小到大都不知道挖幾株蘭草就是違法。
2017年底,秦運換聯系上壹位援助律師,請其幫忙進行申訴。今年5月10日,秦運換向盧氏縣法院提出申訴,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判決申訴人無罪。
秦運換在申訴書中表示,惠蘭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原審法院認定惠蘭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屬於事實認定錯誤。自己家附近的山上到處都是蕙蘭,且有很多養殖蕙蘭的專業大戶。養殖人員多、數量廣、種類繁,因此蕙蘭在事實上屬於普通植物,且尚未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第壹批、第二批。事發當天只是出於對花草的喜愛,而不是明知其為國家重點野生保護植物而去非法采伐。
申訴書還指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刑事法律對於國際條約的適用必須轉成國內法,引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違背法律規定。
秦運換:希望能判無罪,再申請賠償
5月23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下發“再審決定書”,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案件將由盧氏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與秦運換同時收到“再審決定書”的還有另外3名村民,他們同樣因挖掘蕙蘭獲刑。
▲因挖掘蕙蘭獲罪的4人收到再審通知書後合影照 受訪者供圖
5月28日,聯系到盧氏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他表示,再審時間還不清楚,有具體情況會及時通知當事人。隨後,來到盧氏縣森林公安局,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該案不接受媒體采訪。
秦運換說,他們拿到法院“再審決定書”非常高興,四個人將“再審決定書”托在胸前合影,仿佛已被宣判無罪壹樣。在秦運換的認知中,這樣的轉折實屬不易,“他們能為我壹個老百姓的事情承認錯誤,以前是不敢想的。”
他現在期待再審被判無罪,也希望無罪後能申請到國家賠償。自己被這件事搞得身心俱疲,不能外出打工,掙不上錢,晚上整夜整夜的失眠。他的手機壹直放在身邊,怕因為沒接到法院、森林公安局、鄉派出所等部門的電話,而讓“事情變得更糟”。
他介紹,緩刑期間,他每個月都要做相關匯報,學習法律,還要進行義務勞動……因此,他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在家裏種地,收入也很難保證。
2017年,秦運換即將讀高二的兒子因患了嚴重腎病,不得不休學在家,進行調養。他每個月都得向相關部門報備,申請帶兒子到西安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做治療。秦運換說,因為沒有經濟來源,每個月5000元左右的治療費只能到處外借。
采訪過程中,秦運換多次將家庭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歸結為那次判罰。他不斷問,“妳認為再審能判無罪嗎?”“判無罪是不是就能得國家賠償?”還沒等回答,他嘴裏又開始嘀咕,“咱壹老百姓,估計很難吧…… ”
無知者最容易犯罪。
消息來自網易。